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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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严禁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发生事故争议机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

第十六条 鼓励符合多点执业的医师选择我市县区和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选择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的医师,其服务时间可计算为到基层服务的时间。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服务,对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是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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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补充。多点执业医师不能作为申报增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依据,不得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指令任务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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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申请表

姓 名: 医 师 资 格 级别: 类 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专 业 技 术 职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太原市卫生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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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医师姓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医学学历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一执业地点名称 医师执业证书 发证机关 执业类别 申请第二执业地点名称 申请第三执业地点名称 五年内是否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医师本人手写签名 所学专业 出生年月 拟执业范围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是 □ 否□ 签名: 发证机关 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年) 发证日期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 发证日期 执业范围 填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医师本人亲笔如实填写 第一执业地点机构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 章) 第二执业地点机构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三执业地点机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拟增加执业地点卫生主管部拟增加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门意见: 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公 章)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3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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