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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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3不准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4.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

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4.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采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滞留其内。 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照明和防护措施

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

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5.2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 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栓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6.3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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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6.4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7、监护

7.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7.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7.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联系。

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7.5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三、《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管理

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2、《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在受限空间内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票证。 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5、受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6、受限空间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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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火安全作业规程

一、定义

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等的动火作业,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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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6折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

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10动火作业前,先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1使用气焊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均不小于10m间距,盛装的乙炔、氧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停止作业。

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

特殊危险动火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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