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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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协定与国内法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和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按照协定解释规则,允许依照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的概念进行解释

【3】在协定和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当然这一规则不应该绝对化,对于在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国内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应不受协定条款的影响。

14 简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p404—p406)

(1)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的法律措施,目前许多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费用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都制定了有关的税法规则;通常被称为转移定价税制。各国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一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费用进行分配进行相应的调整

(2)防止利用逃避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包括:1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2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3取消境内股东在其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3)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针对该行为,一些国家通过特别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规定,或者运用正常交易原则,限制股

东对公司的过多贷款融资安排,或者将以贷款融资掩盖股份融资的情况下公司付给贷款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禁止从公司应税所得中列支扣除。

三、论述题

一、试述国际投资法制的特点

国际投资法制的特点在于碎片化,它有三种法律制度,1、有单边的法律制度,也就是国内法,这取决于各国自己的经济发展需要,从而对外国投资制定自己的国内政策,但是,最少不能够违背公平、公正的待遇。 2、有双边的法律制度:【1】主要形式:友好通商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其中两个协定最为重要:A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ICSID,它是解决缔约一方是投资者与另外一方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当然该协定一般同意对于该争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如果都无法解决,才将此争端提交ICSID解决。B是MIGA《多边担保投资公约》,主要有五大投保内容:A货币转移险B征收和类似措施险C战争和内乱险D政府违约险E其他非商业风险 。从而为投资者减少非商业风险,促进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3、有多边的法律制度:【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2】服务贸易协定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是,国际投资法子体系以双边或区域性投资条约为核心。当外国投

资受损时,投资者通常直接适用投资条约到ICSID或ICC等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组建临时仲裁庭(ad hoc tribunal),分别对案件作出裁决。因此,每一个投资条约匹配仲裁机构提供的临时仲裁途径,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子体系。在形式上,国际投资法体系是3000多个投资条约并存与冲突的横向结构,然而在实质上,国际投资法体系更加立体。首先,国际投资法规制“东道国”与“投资者”间的关系。投资条约创新地赋予“投资者”向“东道国”求偿的权利,投资者直接参与国际投资仲裁,使国际投资法不再局限于国与国之间的横向关系,其内部结构向纵深发展。其次,国际投资法规制“合作法”领域的问题,各子体系间的关联程度高。在国际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投资市场蓬勃发展,东道国面临来自不同母国的投资者,同一投资者还可以在全球范围构建多层次的投资框架以“挑选母国”。国际投资法体系内部的碎片相互碰撞的概率更高,维持内部一致的需求相应地也更加强烈当然还有一些国际贸易投资的具体的制度:【1】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 【2】投资许可(负面清单)【3】许可的范围:特许协议——涉及到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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