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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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公司自身利益,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密人员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的科研、生产、试验、经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中,掌握了国家秘密事项以及公司产生的有关技术秘密的人员,或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人员。 第三条 涉密人员划分三个等级:

(一)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即绝密级);

(二)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即机密级);

(三)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即秘密级)。

第四条 涉密人员的岗位密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重要涉密人员:依据公司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在涉及机密级秘密事项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一般涉密人员:依据公司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在涉及秘密级秘密事项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对拟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事先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作出文字记载。对涉密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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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要是考评他们的自然情况、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情况、保密审查等。填写《XX公司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根据岗位涉密情况、按岗位定密程序及时确定密级。

第六条 涉密人员密级的确定程序:本人填写《XX公司涉密人员密级审定表》(见附件2)、所属部门领导提出意见、人力资源部和保密办公室共同审核、保密委员会审定。保密办公室对公司的涉密人员进行登记,建立《XX公司涉密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第七条 涉密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先签定《XX公司涉密人员保密协议书》(见附件4)。并主动如实地向公司反映个人情况,接受岗前保密培训。

第八条 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动时,应重新确定密级。

(一)凡由高密级岗位向低密级岗位调动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按本管理办法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填写《XX公司涉密人员岗位密级调整审定表》(见附件5),并报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相关人员须按原有密级的要求执行脱密期,脱密期间仍享受原有密级待遇并按原有密级要求管理,脱密期满再按调整后的涉密岗位进行管理。

(二)凡由低密级岗位向高密级岗位调动的,应按本管理办法权限审批。

第九条 建立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保密办公室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对严重违反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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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涉密人员要调离涉密岗位。

第十条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将涉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或脱密期内,不能与国(境)外人员结婚,如本人坚持结婚的,须调离涉密岗位并在脱密期满之后。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忠于职守,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的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检查和指导;按涉密人员保密补贴考核发放管理办法,享受涉密岗位保密补贴。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熟悉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保密责任和国家秘密事项,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如发现人为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事件,应如实向保密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清退涉密文件、资料等,不得私自录制、复制、收藏涉密事项;离岗时主动及时清退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等涉密载体。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管理规定。计算机严禁私自接入国际互联网,便携式计算机不准存储涉密信息。便携式计算机及涉密载体携带外出要经保密办公室的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不得在国际互联网,无技术加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涉密事项,不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携带和存放密件、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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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应严格遵守外事保密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经审批后,出国(境)前应清退涉密载体,并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向其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或虽经批准在国(境)外出走及逾期不归者,保密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可能给国家造成的危害后果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直至国家安全、公安、外事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退休或调离涉密岗位的,应先填写《XX公司涉密人员离职(岗)保密审批表》(见附件6),所属部门领导提出意见、人力资源部和保密办公室共同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脱密期管理,不得再从事涉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在实施脱密期前,应填写《XX公司涉密人员脱密期申请表》(见附件7),并将其保管和使用的秘密载体及密品交给所在部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销毁或做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退休或调离涉密岗位的,必须签订《XX公司涉密人员离职(岗)保密保证书》(见附件8),并将《XX公司涉密人员离职保密管理通知单》(见附件9)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由保密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分别为: (一)核心涉密人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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