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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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在拟定的停止点上的飞机左座驾驶员坐席并与机身轴线垂直;线条的长宽宜分别不小于6m和0. 15m.转弯开始线还应包括一个指明转弯方向的箭头。当同一机位有多条转弯开始线或停止线时,应分别编码。

8对准线应设置在飞机停放位里的中线延长线上,其长度应足以让驾驶舱内的驾驶员容易看到,线条宽度不应小于0.15m.

注:有关飞机机位标志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6.1.16机坪安全段

1在有铺砌面的机坪上应根据飞机停放的布局和地面设施和/或车辆的需要设置机坪安全线,包括诸如翼尖净距线、勤务道路边界线、行人步道线和设备和车辆停放区边界线等。

2机坪安全线应为至少宽0. l0m的连续实线,翼尖净距线应为红色,其余均应为白色。

3机坪安全线的位晋亩能保证飞机在进出机位过程中对停放的地面设施、车辆和行人有符合

4.9.5规定的安全净距。

4勤务道路边界线距离停放在机位上的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3m.。 6.1.17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1所有道路在进人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2道路等待位置标志应符合当地道储交通规则的规定。 6.1.18 \字灯/标志

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人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仅供白天使用时)或“T” 字灯(当供夜间使用时)。“T’’字灯月示志应设置在跑道左侧,距跑道近边15m处,至跑道人口的距离应约为跑道长度的1/15至1/10,根据使用机型确定。“T”字灯/标志的形状和最小尺寸应如图6.1.18所示。 “T” 字的横划应与跑道中线垂直。'T\字标志应为白色。\字灯应为用白色灯勾画出“T”字标志的轮廓的低矮轻质量易折物体。

“T”字灯一般用并联方式供电。

6.1.19风斗

每个机场至少应设一个风斗。风斗应设在从机场上空容易看见、并且不会受到由于附近物体引起的气流干扰之处。风斗应为截头圆锥形,由经久耐用的织物制成,长度应不小于3.6m,大端直径应不小于0.9m。风斗应能明确地指明地面风的方向、并能大致地显示风速。风斗的颜色宜选用橙色与白色或红色与白色相间,并安排成五个颜色相间的环带,两端的环带为橙或红色。机场应至少有一个风斗的位置用直径为15m、宽1.2m,以风斗支柱为圆心的白色圆环标出。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机场,至应有一个风斗设有照明

6.1.20指令标志

1在无法按照本标准6.3.7安装指令标记牌处,必须在铺砌面上设置指令标志。

2在运行上需要之处,如在宽度超过60m的滑行道上,应设指令标志作为指令标记牌的补充。

3指令标志应设置在滑行道中线标志的左侧、跑道等待位置标志的停机等待一侧。标志的边缘

距离滑行道中线标志和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应不小于lm,如图 6.1.20一1所示。

4除非运行上需要,指令标志不应设在跑道上。

5指令标志必须为红底白字。除禁止进人标志外,白色字符应与相关的标记牌上的字符相同。禁止进人标志应为白色的“禁止进人”字样,设在红色的背景上。

6在标志与铺砌面的颜色反差不明显之处,应在指令标志的周边加上适当的边框,边框宜为白色或黑色

7标志的字符高度应为4m。字符的形状和比例应如图6.1.20一2所示。 8标志的背景应为长方形并应在横向和纵向从字符的最突出部分向外扩展至少0.5m。

6.1.21信息标志

1在下列地点应设信息标志:

1)通常要求设置信息标记牌而实际上无法安装之处,

2)在复杂的滑行道相交处的前面和后面(表明位置或方向),

3)在运行经验表明增设一个滑行道位置标志可能有助于驾驶员的地面滑行之处,

4)在很长的滑行道全长按一定间距划分的各点(表明位置)。

2信息标志应在需要之处横过滑行道或机坪表面设置,位于能从飞机驾驶舱内看清楚之处

3信息标志应为:

1)黑色背景上的黄色字符,当其替代或补充位置标记牌时;或

2)黄色背景上的黑色字符,当其替代或补充方向标记牌或目的地标记牌时

4在标志的背景颜色与铺砌面表面颜色反差不足之处,应增加一个颜色与字符相同的边框。

5标志的字符高度应为4m,字符的形状和比例应如图6.1.20一2所示。 6.1.22信号板和信号场地

注—只有在准备用地面目视信号与飞行中的飞机进行通信时才需要设信号场地。也就是说,在没有空中交通管制塔台或飞行情报服务部门的机场或是有未装有无线电的飞机使用的机场才需要设信号场地。但是,可以由信号场地发出的地面目视信号一般都可以从《航行资料汇编)或《航行通告》中取得。因此,在决定设信号场地之前,应对是否有地面目视信号的潜在需要加以评估。

I信号场地应设置在从300m高度、水平面100以上所有方位角上均能看到的地方。

2信号场地应是一块至少9m见方的平坦水平面。信号场地应选用与所用的信号板反差大的颜色,并应围以宽度不小于0:3m的白色边线。

3地面目视信号的设计见《机场设计手册》第四部分。地面目视信号的形状、颜色及其使用见《附件二》的附录1

6.2灯光 6.2.1一般要求

1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或混淆对

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灭这种可能性。对于下述地区内的能从空中看到的非航空地面灯,尤应特别加以注意:

1)飞行区指标I为4的仪表跑道:

从跑道入口或从跑道末端向外延伸到至少4500m范围以内,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750m宽的地区内;

2)飞行区指标I为2或3的仪表跑道:

同1)但其长度应至少为3000m

3)飞行区指标工为1的仪表跑道和非仪表跑道: 进近地区内。

2立式进近灯及其支柱均应易折。在距人口300m以外的允许: 1)如支柱高度超过12m,则仅要求其顶端12m部分为易折;

2)如支柱四周存在非易折物体,则仅要求高出非易折物体之上的那一部分为易折。

3当进近灯具或其支柱本身不够明显时,应涂上黄色或橙色油漆。

4跑道、停止道和滑行道边上的立式灯具卫须是易折的。灯具高度应与螺旋桨和喷气飞机的发动机吊舱保持必要的净距。灯具表面颜色应鲜明醒目。

5嵌人道面的灯具的强度应能保证在受到飞机轮胎的压力时,飞机和灯具均不损坏。

6为了调节光强适应现场情况,避免造成对驾驶员的眩光和协调各项灯光系统的光强,灯光系统应设适当的光强控制设备。

7航空地面灯的环境适应性能、灯光颜色、可靠性和安全性能应符合GB7256(民用机场灯具一般要求》的有关规定

8航空地面灯在接近通航水域的情况下,应避免对海员引起混淆。

9应环绕机场建立以下飞行保护区以保护飞机的安全,使其免受激光发射器的有害影响:

—一个无激光光束飞行区(LFFZ) —一个激光光束临界飞行区(LCFZ) —个激光光束敏感飞行区(LSFL)

在建立飞行保护区时可参考图6.2.1一9A、图6.2.1- 9B和图6.2.1 - 9C来确定足以保护飞机的范围和辐射照度。

注1--在三个飞行保护区内对激光光束的使用的限制仅适用于可见激光不适用于机场管理机构以不影响飞行安全的方式使用激光发射器。在通航空域内,除非已经通知了机场管理机构并取得其批准.无论是可见的还是不可见的任何激光的辐射水平均不得达到或超过最大许可曝光量(MI于)。

注2--关于如何保护飞行免受激光发射器的有害影响的更多的指导,见《激光发射器与飞行安全手册)(国际民航组织98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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