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必备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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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三)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从事汽车快修业务的,企业人员的岗位、工种、数量的配臵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或店长)和技术负责人,并应按照有关要求经修管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具备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臵应急通道、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品。 三、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

应急指挥以及处臵措施等内容;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一)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且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二)各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均应按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从事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机动车维修经营)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三、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拟聘用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七、维修各项管理制度(含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设备管理、配件管理等)及设备、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场所平面图;

九、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

维修经营的许可条件要求分别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修管所驻行政服务中心维修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修管所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修管所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第九条 修管所驻行政服务中心维修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后,当日转修管所,修管所应当聘请专家3-5人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对照各项业务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由专家组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意见。

第十条 修管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修管所参照专家组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在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将申请许可的有关情况在交通局网站或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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