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网络2014年9月课程考试《社会保障学》练习测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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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商业性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业务。

⑶互助性补充保险。是中国职工开展的自愿参加的以职工个人筹集资金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保险,是对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 ⑷家庭养老方式。家庭养老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形式。

六、 论述题:

1. 试述我国社会保障研究发展的阶段。

答(要点):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这基本上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空白阶段。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起步阶段。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这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快速发展阶段。

2. 简述哈耶克的社会保障思想。

答(要点):哈耶克承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指出,为了避免各种灾难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其合理性,没有理由认为在我们这样普遍富裕的社会中不应该向所有人提供社会保障,政府也没有理由不帮助个人对生活中的那些意外事件作出准备,凡是能够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作准备的灾祸的公共行动都是正当和必要的。哈耶克将社会保障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防止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第二种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即最低限度的收入保障。哈耶克坚决反对收入保障制度,并阐述了反对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的原因:首先,收入保障是与个人选择职业的自由不相容的;其次,收入保障制度有可能带来特权,影响他人的利益,从而对自由构成损害;再次,收入保障可能导致社会对立和社会价值标准的蜕化。

哈耶克对由国家统一实施的社会保障体制提出尖锐批评。他指出,在社会保障领域,依靠合理制度的适度发展,可能意味着许多个人需要在一段时间内难以得到满足,换成一个集权组织来推行这些制度的话,这些需要就会立即得到关注。但从长远看,我们不得不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可能非常高昂。哈耶克呼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为个人责任的发挥尽可能留下空间。他指出,在受到国家垄断明显影响

的养老和健康保障领域,只要是国家尚未全部控制的地方,就有各种新方法自发产生且迅速发展,多种多样的实验都会进行,这些肯定会找到解决当前一些急需问题的新答案。而由国家单一控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会对个人责任意识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哈耶克同样反对实行由国家垄断的养老金制度。他指出,国家对养老保障实行垄断经营,必然带来两大后果:首先,国家不仅向那些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获得养老保障权利者提供养老金,而且也要向那些还没有履行社会保障义务者提供养老保障;其次,当到了应该支付养老金的时候,养老金并非来自为此目的而积累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而是来自当前生产者的部分劳动成果的转移支付。哈耶克同样反对实行国家单一控制的健康保险制度。他认为,这种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往往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一旦引入这一政治上毫无退路的措施就必须继续下去。哈耶克指出,我们有理由在任何可行的地方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但是,所有西方国家所实行的综合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这些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由工会的强制行为所控制的劳动力市场上运作的,也主要是在工会的影响下设计的,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支持工会的工资政策,这种失业保险制度为工会开脱了由其政策而引起的失业责任,并把失业保险负担转嫁到国家身上,从长远来看只能把就业问题越搞越糟。

3. 简论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

答(要点):社会保障基金具有以下功能。1)稳定社会。2)调节收入差距。3)保障劳动力再生产。4)促进经济发展。5)促进社会文明。

4. 简述社会保障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要点):社会保障法与民法一样都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在不同程度上贯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都是市场社会的基础法。在社会保障法产生之前,民法在亲属法中所规定的家庭抚养、赡养制度,适应了产业革命前家庭保障的需要,可以说是家庭保障的法制化。在侵权行为法中所规定的工伤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安全给予了保障;在劳动合同中,要求雇主支付报酬并维护雇员的安全。应该说,民法曾经在历史上承担过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并对社会保障法的形成起过促进作用。

但是,社会保障法与民法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表现在两者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定位的不同。社会保障法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其基本价值追求。社会保障法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其规范却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去变更法定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法思想。而民法是典型的私法,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合同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任意创设合同的内容,通过合意来变更私法规范。

其次,社会保障法与民法的本质特征不同。社会保障法所要求的就是优者要帮助劣者、富者要兼济贫者,就是要保障在优者与劣者、富者与贫者之间进行合法的适当的社会再分配,依法从优者富者身上获取高额社会保障金来保障劣者弱者的生存和发展,可见,社会保障法是一种社会再分配法。而民法是一种私人自治法,自己依靠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自我发展。在市场社会,每个人只能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分配社会财富,民法是一种市场机制分配法,它肯定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能分配、按优分配,它不可能考虑社会分配的公平性。

6. 简述世界银行的社会保障改革计划。

答:世界银行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保障改革同样予以极大关注,并针对全球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提出养老金制度改革计划。1994年,世界银行发表了《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的研究报告,提出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议。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各国养老保障实践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公共的现收现付制计划,二是雇主发起的职业年金计划,三是个人储蓄年金计划。无论从效率还是分配来看,公共的现收现付制计划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当人口还很年轻时,该种制度往往容易走向提供慷慨的养老金,现收现付筹资方式还使缴费与津贴脱节,使养老基金错过资本市场发展良机,造成养老开支超过预计水平,最终导致难以承受的养老保障费用负担。因此,“这种公共养老金制度是低效率的,也是不公平和难以为继的”。其它单一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也存在问题。

报告指出,为了避免上述三种单一支柱的养老保障计划存在的问题,建议将储蓄功能和再分配功能分开,在两个不同的强制性支柱下,采用两种不同的筹资和管理方式,一种是公共管理的、以税收筹资的养老计划,一种是私人管理的、完全积累制的养老金计划。另外,实行一种自愿性养老金计划作为对以上两种养

老金计划的补充,“三者构成老年保障三个支柱。”

报告进一步指出,公共养老金计划有三种选择:它可以提供以生活状况调查为基础的津贴,也可以为强制储蓄制度提供一个最低的年金保障,还可以为更大范围的人口提供统一的年金。但是,公共养老金计划在规模上必须适中,并应该实行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第二种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可以采用两种形式,个人储蓄账户或者职业年金计划。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自愿性储蓄计划,将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险的人提供额外保障。世界银行所提出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计划,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6.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哪些的问题?

⑴部分农村贫困人口还没有被纳入农村社会保障网,纳入保障网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的保障待遇水平还较低;

⑵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 ⑶在农村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农村迫切需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却发展缓慢和出现大幅度的萎缩;

⑷在农村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国民经济“三分天下而有其一”的情况下,这种特殊形式企业的社会保险如何建立还不明确;

⑸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 ⑹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较少。

另外,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城乡、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制度化;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非农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土地保障妨碍农村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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