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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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由教务处组织试卷印刷。命题组组长(命题教师)将密封试卷交开课单位教务员,教务员提前一周到教务处指定的试卷印刷点办理印刷手续,进行试卷的印刷和封装。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刷点要保证试卷的印制和封装质量。

第二十三条 印刷好的试卷由开课单位教务员妥善保管,在本课程开考前按规定时间将试卷分发给各考场监考教师,考试结束后再负责收回。

第六章 学生考试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准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选课后未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一学期中,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第二十六条 在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及出勤情况,认定是否能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停课考试前,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并报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应遵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监考守则》;巡视人员应遵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考试巡视人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对学风建设和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常抓不懈,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考试前对教工及学生集中进行考前动员及正面的宣传教育,宣讲、学习学校的管理规定,对学生要着重加强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对监考教师要加强责任心教育,营造严肃的考试氛围,减少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加强考纪、学风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教务处在考试期间要及时刊出《考试工作简报》,发布《考试违规行为通报》,向全校通报考试工作进展情况,交流考试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批评考试中的各种违纪、作弊现象,以达到惩前毖后、促进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目的。

第三十条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各教学单位要按规定将考试日程表报送教务处考试管理科,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在校历安排的考试时间前进行的考试,各有关教学单位须于考试前三天将电子版考试安排表报送教务处考试管理科。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以选课信息(各课程班的人数和名单以选课结果为准)和考场的容纳量为依据进行具体考试安排。考生左右之间至少应间隔2个座位,5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50人—7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7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4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须指定一名主监考,其余为副监考。

第三十二条 需用草稿纸的课程考试,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草稿纸。

第三十三条 期末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工作制度。各学院在考试过程中要组织巡视检查,分工到人,责任明确。各学院应充分发挥辅导员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作用,将辅导员作为监考、巡考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随选课时实际选择的课程班进行期末考试。对于公共课,学生选择了其他学院(部)课程班的,必须主动到相应开课单位教务员处咨询考试安排,以免错过考试。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开课单位负责所开课程的阅卷、统分等工作。阅卷工作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同时开设时,要采用集体阅卷方式。实行统考的课程,必须采用密封学生姓名、学号、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最后合成分数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考试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阅试卷,加强复核工作环节。阅卷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标准统一。阅卷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批改。

(二)要有题首得分(小分以得分或失分计算,同一课程的计算形式要统一),题头卷首必须一致。

(三)分数合计要准确(以整数计,四舍五入)。 (四)凡卷面分数有改动,一律要有阅卷人签名。

(五)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记录(可在成绩录入后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完成)及其它试卷装订材料,要求数字、图表准确。

第三十八条 除全校任选课和“军事技能训练”外,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均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无法评定平时成绩的学生,其平时成绩按照期末成绩相同的分数进行登录,并参与总成绩计算。

第九章 试卷存档

第三十九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由开课单位按如下内容及要求装订成册:

(一)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 (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试卷分析记录。 (三)网上打印的成绩单。

(四)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参考答案。

(五)未被抽取用作考试的试卷及评分细则、参考答案,需在密封状态下与试卷一起装订(或单独集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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