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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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890-1999 饲料用玉米 NY/T 115-1989 饲料用高粱

NY/T 116-1989 饲料用稻谷 NY/T 117-1989 饲料用小麦 NY/T 118-1989 饲料用皮大麦 NY/T 119-1989 饲料用小麦麸 NY/T 122-1989 饲料用米糠 NY/T 130-1989 饲料用大豆饼 NY/T 131-1989 饲料用大豆粕 NY/T 132-1989 饲料用花生饼 NY/T 133-1989 饲料用花生粕 NY/T 134-1989 饲料用黑大豆 NY/T 135-l989 饲料用大豆 NY/T 136-1989 饲料用豌豆 NY/T 140-1989 饲料用苜蓿草粉 SC/T 3501-1996 鱼粉

5.3 在实验动物配合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执行其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使用药物添加剂。

5.4 为了保证实验动物的正常生长,饲料原料不得使用菜籽饼粕、棉籽饼粕、亚麻仁饼粕等含有有害毒素的饲料原料。

5.5 饲料原料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被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饲料原料。 6 检测规则

6.1 配合饲料按GB 14924.9~GB 14924.12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检验。出厂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2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出厂产品的检验以同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1.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和常规营养指标。 6.2.2 型式检验

6.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常规营养成分、氨基酸以及卫生指标。

6.2.2.2 申请新产品时,还应增检的项目为维生素、矿物质及微量元素指标。 6.3 采样方法

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 6.4 判定规则

6.4.1 质量检验中如单项营养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可取同批样品复验。复检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2 判定值范围以检测方法误差的2倍计。 6.4.3 微生物检验中的不合格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 7.1 基本原则

7.1.1 标签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1.2 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质量及质量标准相一致。 7.1.3 标签内容的表述应以通俗易懂、科学、准确并易于为用户理解掌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7.2 标签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7.2.1 配合饲料名称

7.2.1.1 配合饲料产品应按GB/T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

7.2.1.2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饲料,必须在名称中予以表明。 7.2.1.3 使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性状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名称。

7.2.2 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执行的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7.2.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和卫生指标

7.2.3.1 标签上标明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和卫生指标必须与该产品所依据标准的指标一致。

7.2.3.2 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项目规定:

应标明常规营养成份(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含量。

7.2.3.3 标签上应按GB14924.2的规定,标明产品的卫生质量,如农药等化学污染物,黄曲霉毒素B1及微生物指标。

7.2.4 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配合饲料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

7.2.5 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GB13078和GB14924.2”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饲料及配合饮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7.2.6 使用说明

标签使用说明应包括,适应使用对象,使用阶段、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7.2.7 净重

标签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每个包装中配合饲料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

7.2.8 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2000-02-01,表示2000年2月1日。

7.2.9 保质期

7.2.9.1 保质期的单位用月表示。必要时也可注明保存期。 7.2.9.2 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7.2.10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标签上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7.2.11 其他

标签上可以标注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如商标、生产许可证号、质量认证的标志等。

7.3 基本要求

7.3.1 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7.3.2 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7.3.3 标签上印刷的内容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脱落,必须保证用户在购买和使用时清晰易辨。

7.3.4 标签上必须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7.3.5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最新发布的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6 标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常用计量单位的标注按GB/T10648-1999的附录A执行。

7.3.7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在同一个标签上标出其他数个产品。

8 包装

8.1 配合饲料至少应有两层包装,内层为牛皮纸袋,外层为加有塑料内衬的编织袋、纸盒或塑料袋。

8.2 包装应符合实验动物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8.3 包装用的塑料袋应符合GB9687、GB9688、GB9689中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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