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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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4.《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5.《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年2月14日起实施)

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6.《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第7号,2011年3月7日起实施)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7.《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信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93号,2011年3月7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四、典型标准规范

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5.4.6条: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6.1条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GB19041-200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明确地规定了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规定了相关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年版) 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 ……

以上收集整理仅供参考,随着国内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健全,其中部分条款间距要求会更高,亦或会出现更多新的要求,期待网友能给予进一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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