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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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交易市场的情况; (三)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 (四)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交易申报数据保密执行情况;

(六)直接交易电量的分月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七)直接交易电量的结算情况(含偏差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责令其中止市场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二)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三)交易电量履约率连续两个月低于60%的责任方; (四)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 (五)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六)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七)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强制退市、注销,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并向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公布中止原因: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电力用户破产或发电企业全部发电机组退役的;

(三)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电费无偿还能力或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予以解决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并向电力用户及电力企业公布干预原因。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的,可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交易平台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间无法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五)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四)其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和竞争的手段。

第三十二条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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