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任务作业指导书(2014)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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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建有限责任公司关键任务作业指导书

3.5.1.4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3.5.1.5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3.5.1.6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3.5.1.7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3.5.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

3.5.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份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3.5.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3.5.3.1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3.5.3.2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5.3.3 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引爆。

3.5.3.4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3.5.3.5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3.5.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3.5.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3.5.4.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5.4.3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了预见部分填塞的,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3.6爆破总结

3.6.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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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较大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3.6.2.1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3.6.2.2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3.6.2.3经验和教训。

3.6.3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4. 爆破器材的清退

4.1.1当班没有使用完的炸药要及时退库。

4.1.2严格清退手续,做到认真负责,填写爆破单据;注明项目、时间、地点、班次、接受人、退库人并要双方签字方能生效。 5.职业健康

5.1.1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应佩带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入工作面。

5.1.2每班作业时间不应大于6h。

5.1.3作业结束后应洗澡,皮肤必须用肥皂清洗。 6.安全措施 6.1井巷掘进爆破

6.1.1贯通巷道时,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6.1.2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3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6.1.4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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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采场爆破

6.2.1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照明充足,顶板可靠,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口。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6.2.2地下深孔爆破装药、填塞,应符合以下要求: 6.2.2.1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6.2.2.2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6.2.2.3现场装药、填塞,应由专职或兼职爆破员进行;

6.2.2.4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应注意防止损坏起爆网路。 6.2.3地下开采二次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6.2.3.1起爆前应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6.2.3.2除自然崩落法采场外,不允许操作人员钻进卡堵的出矿漏斗或溜眼,爆破大块矿石;

6.2.3.3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应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坠井防护工作;

6.2.3.4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6.2.4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6.2.4.1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木杆或竹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震动处理。

6.2.4.2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震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6.2.4.3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爆破员除持有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外尚需经火箭弹使用专门培训; b.在堵塞处不稳定掉石块的情况下,不应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c.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d.若堵塞物一次处理未完,在一个工作班内,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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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b.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c.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震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d.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e.震动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kg,破碎爆破一次用药量不超过20kg;

g.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时,宜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作业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毕应连续作业;

h.处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矿山主管领导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和实施; 6. 规程与规范

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6.1.2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6.1.3 SL-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6.1.4 MR-QP-09(03)-5爆破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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