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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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 屡教不改的;

(二) 拒不交代或不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的; (三) 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 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 兼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 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 与用户相互勾结并给集团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权限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违规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以及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级领导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职工违规违纪,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职工违规违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规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规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和退款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诉,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公布,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离岗培训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被追究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追究,并下达解除追究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考察后,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需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其它有关制度、条例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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