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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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模板)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申请人

为保证乙方在甲方开办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合法权利,规范业务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以下简称: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是指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乙方指定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并满足一定天数要求时,甲方将在保留原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计、结息规则基础上,对于满足存款金额要求的日期,根据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的累计天数,给予对应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具体收益说明请见本协议第六条。

若乙方在协议未到期时提前解约,则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仅按原有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规则计、结息,不享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

本协议提及的“存款余额”,若无特殊说明,均指签约账户每日日终的存款余额。 第二条 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支持个人人民币普通活期和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人民币子账户),支持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不支持个人外币存款账户、个人支票账户。本协议后续条款提及的“活期存款账户”,若无特殊说明,均指本条款规定的可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账户。

若账户处于冻结(包括金额冻结、账户借方冻结、账户贷方冻结、账户借贷方冻结、圈存)、已关户等非正常状态,不能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

第三条 乙方可根据需求办理其名下一个或多个活期存款账户的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以及签约/解约关系查询,但同一活期存款账户在一个协议有效期内只能签约一款中银步步高产品。

第四条 办理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签约、解约、查询时,应由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账户配发的借记卡或存折到甲方网点柜台办理,如乙方委托他人代理,还须同时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若签约账户为无要求支取方式的,仅限至原开户机构办理;若签约账户为凭密码支取方式的,除个人人民币医保存款产品(含:单卡、单折、卡折合一)仅支持省内网点办理外,其它活期存款账户均支持在甲方联网网点办理。

第五条 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查询等各环节均不收取手续费。

第六条 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收益说明:

(一)本协议自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当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日的确定采用对年、对月、对日的方法(到期当月若无对应日期,则以到期当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作为到期日),“协议有效期内”指签约之日至到期日前一日(签约日、到期日前一日均包含在内),协议到期后不自动续约;以下将甲方要求的可获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的存款金额,统称为“起点金额”,本协议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二)签约账户保持目前原有的活期存款账户计、结息方式,即每季度末月20日按照甲方当日挂牌公告执行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并于次日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若签约账户已指定利息支取方式为转入其它账户,则此处的“指定账户”为前期约定的利息转入账户;若签约账户未指定利息支取方式,则此处的“指定账户”为签约账户)。

(三)当签约账户在协议有效期内,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累计天数少于90天时,乙方不享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

(四)当签约账户在协议有效期内,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累计天数达到或超过90天时,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说明如下:

1.对于存款余额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日期,乙方不享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 2.对于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日期,乙方可享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当日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签约账户当日存款余额*中银步步高1号日收益率(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累计天数若不同,则适用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也不同,详见下表):

协议有效期内存款余额 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累计天数 达到或超过90天但少于180天 达到或超过180天但少于365天 达到或超过365天 3.补充:

(1)计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时,涉及的各档次定期存款日利率为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日日终甲方挂牌公告执行的对应期限人民币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换算而来。

(2)计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时,对于已按季结清活期存款利息的日期,涉及的活期日利率为该季度活期存款结息日日终的甲方挂牌公告执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换算而来;对于尚未结清活期存款利息的日期,涉及的活期日利率为协议到期日前一日日终的甲方

中银步步高1号日收益率 三个月定期日利率-活期日利率 六个月定期日利率-活期日利率 一年期定期日利率-活期日利率 挂牌公告执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换算而来。

(3)协议有效期内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将于协议到期日一次性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该账户为本协议中第六条第(二)点提及的“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确保该指定账户状态正常,若由于乙方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造成收益入账不成功等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4)若协议到期日前一日为活期存款季度结息日,则甲方系统先计算活期存款利息,再计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但该季度的活期存款利息不纳入协议到期日前一日的存款余额计算。

(5)若因利率调整等原因,导致某天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为负数,甲方将保留原有的活期存款账户计、结息规则,不对其进行扣减,即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最低为零。

(6)因乙方未提前告知柜员签约步步高账户已签约财运通、存贷通、薪溢通的,造成重复计息,甲方电话联系乙方,根据乙方意见保留一款产品,若无法联系乙方或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到柜台办理解约业务,甲方有权对已签约的财运通、存贷通、薪溢通做解约处理。

第七条 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后,签约账户将不允许再办理以下业务: (一)签约账户不能再办理转产品业务,即:不能改变该账户的属性,如储蓄账户、结算账户、医疗保险存款账户、养老保险存款账户之间不能再进行互转。

(二)账户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后,不可再办理个人智能通知存款、存贷理财账户、其它款中银步步高产品等活期特色产品;如需签约,应先办理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解约;反之亦然。

(三)签约账户关户前必须先办理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解约。

(四)不可跨协议到期日办理倒推日交易(提前解约的账户除外),到期日当日也不可办理倒推日交易。 第八条 免责条款

(一)账户在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期间,如遇法规政策、经济、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或监管机构要求,甲方经提前公告可终止本产品。如遇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至终止日期间,账户按原有的活期存款账户规则计、结息,不享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 (二)计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时,对于尚未结清活期存款利息的日期,涉及的活期日利率为协议到期日前一日日终的甲方挂牌公告执行的活期存款年利率换算而来;该利率若与当季活期存款结息日日终的活期存款利率发生偏差,甲方将不再对由此产生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变化进行支付或扣回。

(三)乙方在签约账户上开办的其它代收付业务或自动续约理财产品等服务可能会影响签约账户的每日存款余额,进而影响可获得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

(四)甲方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甲方将提前进行公告。若乙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乙方未注销相关服务或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乙方同意接受该变更或修改,相关业务或协议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甲方营业网点等公告。 第九条 其它

(一)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乙方所填具的书面申请资料及使用甲方产品/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凭证等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乙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申请表》上签字、甲方经办机构在该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1.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权利义务按约定履行完毕。 2.乙方申请办理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解约。

3.账户在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期间,遇法规政策、经济、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或监管机构要求,甲方经提前公告终止本产品。

第十条 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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