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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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单位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推进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机关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我局平时召开的所谓职工大会即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相等同。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单位行政有关部门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机关内部重大建设项目情况,职工任免、晋级、奖惩、调动、辞退、岗位交流、进修培训、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等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对机关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贯彻执行关系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医疗保障、休息休假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六)对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机关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对机关内部事务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可以与工会会员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一般以科(室)或所(队)为单位,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代表既是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结构。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35%—50%,但职工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结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由机关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中层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机关职工总数的比例;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替补。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轮岗、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十三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和部分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

特邀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至2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党、政、工提议,可随时召开。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如需要可召开预备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但会议议程应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一般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大会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代拟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审查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办主任或工会副主席担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3至5人组成,一般由职工代表中提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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