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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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际货物运输协议 xxxxxx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国际货物运输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订舱、拖 车、报关、码头业务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仓储、拖车、报关、报验、装箱,转运等相关运输事宜。 第二条:服务的确认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码头服务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so和托运单。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 条款及特别要求。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so后,应立即办理安排拖车,如果拖车未能按如期提柜装货,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3、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作特别要求声明,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 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6、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7、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仓储、装卸、转运、装拆箱等事宜。

8、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在出示帐单时,甲方支付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遇有关 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9、 乙方在仓库装完货,货柜返回码头后,负责甲方货物的报关出运。乙方在报关的过程中 完全负责甲方的货物安全。海关在该货物放行后的查验,由于被人举报而引起的海关查 验并没收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有义务尽力帮助甲方处 理该问题,并尽量减少甲方的损失,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由于 特殊原因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a、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 止出口的物品。

b、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装箱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的 内容与装箱单有出入,以装箱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装箱单不一致而产 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c、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和服务过程中的信息; d、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同乙方进行结账;

2、乙方的权利义务

a、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的服务

b、 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向甲方反馈信息;

c、 在甲方单方违约未能按时结算上票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所委托的 业务并作扣单处理,直至甲方付清上票费用为止。 d、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其他特殊服务要求

1、 在报关过程中海关进行查验货物的情况下:

a、 如果甲方提供的装箱单与实际装载的货物名称和数量一致,所有的费用和责任均由 乙方承担,并确保甲方的货物及时的放行走船。

b、 如果甲方提供的装箱单与实际装载的货物名称和数量完全不一致,货单不符时,乙 方有义务尽可能的帮助甲方完成通关的所有程序,并尽可能保证甲方的货物完整,但 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c、 甲方委托乙方报关的货物,乙方在接受客户的委托报关的情况下,货物放行前出问 题被海关没收的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货值赔偿,但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报关费的20 倍。如果甲方特殊情况没有事先声明,在报关的过程中万一被海关查验,所有的责任 和费用均有甲方承担。由于甲方自己的原因,海关查验导致甲方的货物被没收,所产 生的后果责任全由甲方自己承担。海关在该货物放行后的查验,由于被人举报而引 起的海关查验并没收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有义务 尽力帮助甲方处理该问题,并尽量减少乙方的损失,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 甲方自己承担。

2、乙方承诺给甲方正常的通关时间最长为三个工作日。

如果海关查验该票货物,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乙方提供该箱详细的装箱单给乙方, 以方便货物查验。乙方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该票货物的通关。在通关的过程 中:如果因为乙方报关的原因耽误甲方的船期,乙方有责任承担甲方因为推迟走船 而产生的费用,例如:船公司的柜租,码头的堆存费,改船名的所有费用。(所有的额 外费甲乙双方均以船公司实际收取费用的发票实报实销)。如果因为甲方自己的原因 而产生的码头堆存、滞柜等费用,乙方可以提前代垫,所有的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1、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

2、单票结算方式:由乙方在每票完成后传费用账单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结算账单》明细后,5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5个工作日不反馈信息, 视同确认。甲方确认后3天内结清当票货的费用。

3、月结结算方式:由乙方在每个月初传上个月的费用账单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所提 供的《结算账单》明细后,5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5个工作日不反 馈信息视同确认。甲方确认后在每个月15号前结清上个月的费用。

4、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 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为了保证支付的安全性,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甲方直接支付现金,如果甲方一定要支付 现金,请通知乙方公司的财务部门,由乙方的财务部安排专人带有乙方公司的委托 收款函和乙方公司盖有公章的收据上门收取。

7、乙方不接受甲方直接付款给乙方的业务人员,如果甲方直接付款给乙方的业务人员

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甲方尽可能以人民币现金转账的方式转到乙方 指定的账户,并在付款后及时传真汇款底单给乙方以备双方查核。

8、乙方对甲方的通关货物原则上以收取现金为主,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发票,付款到 乙方的公司账户。乙方均按照应收账款5.5%收取税金。(双方在报价中确认要开发 票的服务价格不包含在内)。 特别约定 1、 2、3、

第六条:其它

1、因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 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 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 知对方,并应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 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 需经双方同意,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 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复。 4、本合有效期:年日止。本合同期满

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

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 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本合同一式两份,附各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人用户需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未尽事宜,可以协商解决。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 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篇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

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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