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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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井下所有作业都应编制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5、每一矿井的井口房的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峒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峒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6、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7、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8、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10、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1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峒室和采空区内。 (4)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12、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1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1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7、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18、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19、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20、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监部门审批。 第三节 火区管理

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5、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公司和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6、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

7、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节 火区启封

1、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具备启封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先制订措施,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2、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启封前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打开密闭的程序;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图等)。 3、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或停留,要切断电源。

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仔细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准备好足够的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

4)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外修筑带门的铁风墙,启封时把门关闭,不使大量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以防止可能尚未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4、 启封火区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启封工作。

5、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

即停止通风并封闭火区。

第八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及中心站配置

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3、“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4、 “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监测地点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停送电状态。当被控设备的停、送电状态与监控主机发出的断电指令信息不符时,应发出报警,由调度部门对被控开关停送电状态予以核实,确属闭锁失败的,调度部门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实施人工停电。 5、“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0秒,系统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30秒。 6、“系统”必须通过公司监测监控信息网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公司信息调度中心。联网主机必须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确保网络安全。

7 “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8、中心站监测主计算机电源必须经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当电网停电时,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时。

9、当“系统”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监测分站必须保证甲烷断电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应保存不小于2小时的监测数据,当系统正常后,应将监测数据传回监测主计算机。 10、中心站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中心站机房的防尘、防静电、恒温、恒湿、及屏蔽等均应符合GB2887——82《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具备合格的接地及防雷电保护装置。

11、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二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1、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 ,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如图1a所示。Z型、Y型、H型和W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e所示。

图1a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中U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 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瓦斯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采煤机电源。

4)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电源。 4)巷道开口前至掘进深度小于5米范围时,分别在开口处的上、下风流中各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回风流瓦斯传感器距开口巷道上风流15米处,工作面风流瓦斯传感器距开口巷道下风流15米处。

5)巷道掘进长度大于5米且小于20米时,回风口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挂在风筒对侧距工作面小于5米范围内。 6)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掘进机组电源。

3、采区回风巷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检测值达0.7﹪CH4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 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如图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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