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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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风机选型、风机安装位置、风筒直径以及风筒出口位置必须在回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撤队组设专人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4、 在回撤工作面回风隅角排头架前,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不得拆除。回撤工作面除保留原有回风巷中瓦斯传感器外,在回撤作业点和工作面进风巷增设瓦斯传感器,监测回撤作业点及回撤面风流阻断后局部通风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回撤作业点瓦斯传感器设在回撤方向第2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间、距顶300mm内。工作面进风巷瓦斯传感器设在进风口15m处。保证当出现瓦斯超限时,能够切断回撤工作面的电源。

5、 在距回撤作业点50m内配备4台干粉灭火器。

6、 回撤支架前,必须将进、回风巷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加强巷道支护。

7、 工作面回撤10m范围内为回撤初期。工作面回撤端头为锚网支护时,必须先退锚索锁具,然后用单体柱或铁柱贴住大板维护顶板。

8、 回撤支架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工作面回撤支架时,必须逐架回撤放顶,保留不超过2m的间距,防止出现大面积顶板同时垮落,造成瓦斯异常涌出。不能及时垮落时,应人工回柱,强制放顶。

9、 回撤支架拉架前,必须将作业地点所回撤支架周围、巷道顶、底板全部冲洗一次。 10、 回撤期间必须定期冲洗回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冲洗回风巷期间,工作面不得进行回撤作业。 11、 在可能撞击或摩擦部位加衬皮垫等材料防止回撤作业时产生火花。 12、 回撤工作开始后,严禁在工作面进、回风巷同时进行回撤作业。

13、 加强对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作,对回撤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回撤作业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对高冒区、垮落区用探杖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回撤作业,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处理。

14、 回撤工作面的跟班队干 、班组长、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并在回撤地点靠采空区一侧悬挂一台瓦斯报警仪,密切监测瓦斯涌出情况,瓦斯超限严禁作业。 15、 回撤队组必须保护好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随回架及时移动到位。局部通风风筒出口不得正对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

16、 回撤队组在支架运输前,必须将支架上的浮煤清洗干净。

17、 每10天对回撤工作面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及局部通风的风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

18、 回撤后支架回撤完毕后,回撤队组必须及时回撤所有设备、材料,清理干净巷道内的杂物。 19、 支架回撤完毕后,不得存在大面积空顶区、高顶宽帮区。否则,作业队组要及时报告生产部门进行处理。

20、 回撤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由通风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巷道清理、设备回撤、支护材料回撤等内容进行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签字后,方可准许封闭工作。 五、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

1、地测部门要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超前掌握地质条件变化情况。 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在采掘推进到距地质构造50m前,地测部门要探明地质条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准备工作。

3、在采煤推进过程中经过断层、落陷柱等地质构造时,在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组织打钻探测、研究、分析构造处的安全程度,确认是否继续采掘。 4、在采掘推进过程中,必须边探测地质构造,边在安全的情况下推进。 5、有地质构造处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六、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时的瓦斯管理

1、矿生产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矿压的观测和预报工作,在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前通知各业务管理部门预测结果,安排队组提前做好工作面超前维护工作。 2、根据采煤工作面矿压及瓦斯涌出情况的预测,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出采煤机的截煤速度。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3、在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由矿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安全、监测等相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三定”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4、来压期间,采煤队组生产时必须尽可能降低采煤机割煤速度,减少落煤的瓦斯涌出量。矿机电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出现失爆现象。

5、由矿生产部门负责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6、在矿压显现(特别是初次来压)前,通风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大采煤工作面的供风量,提高风排瓦斯的能力;监测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可靠。 7、在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前,通风部门要对来压期间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进行一次预测,并建立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七、巷道贯通时的瓦斯管理(见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八、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

1、从掘进、采煤等生产工艺上严格控制宽帮、高顶及盲巷的出现。

2、加强已存在的高顶、宽帮、煤仓、密闭、微风点等易积聚瓦斯点的瓦斯检查,实施挂牌编号标准化管理。

3、井上、下煤仓及运煤沿线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积聚超限。 4、地面原煤系统的设备、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规定。 九、小窑连通处的瓦斯管理

1、定期检查小窑的采掘活动,小窑连通处封闭及时。

2、在小窑连通处设CO传感器,对小窑连通处的CO涌出情况进行监测。

3、由矿安监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对小窑连通处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节 瓦斯动力现象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1号令),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办字[2005]11号《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及时掌握和防治瓦斯动力现象,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的鉴定和管理工作,特对瓦斯动力现象鉴定和管理规定如下:

1、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高瓦斯矿井以及具有高瓦斯区的矿井,通风部门设专人和专门记录及时掌握瓦斯突出预兆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动态,对瓦斯动力规律进行分析总结。 2、各矿在采掘过程中发现瓦斯突出预兆(见附件)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接到出现瓦斯突出预兆的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以决定是否对矿井和煤层进行瓦斯突出危险性的鉴定。

3、各矿在采掘过程中,一旦发现瓦斯动力现象(见附件),必须先停止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任何作业,切断电源,撤出受瓦斯动力现象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4、公司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现场落实情况,对上报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当确认属于瓦斯动力现象后,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山西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当矿井瓦斯动力现象严重时,公司调度室必须通知公司救护大队勘察现场情况。 6、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没有经过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措施后,不得恢复作

业。

7、发现瓦斯动力现象后,矿上必须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及其变化的监控。

8、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管理的副矿长)组织人员落实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动力现象落实清楚后,矿上以书面材料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汇报。 报告内容如下: 1)矿井概况

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

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2) 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及倾角的变化; 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的垂深; 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

该采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 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按矿井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记录卡片(见附件2)内容详细填写。 9、公司技术负责人接到矿上瓦斯动力现象的书面汇报后,决定是否进行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当公司确定瓦斯动力现象后,公司以书面形式安排矿上选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60天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鉴定结果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安监部门。

10、在申请鉴定期间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11、经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为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后,公司在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报告后7日内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提出审批申请。

12、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确定为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后,公司将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结果抄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公司、矿立即按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附: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及预兆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形式。 一、 突出的基本特征

1、 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2、 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3、 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4、 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

5、 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6、 突出孔洞呈现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二、 压出的基本特征

1、 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距离都较小; 2、 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3、 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4、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

5、 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

三、 倾出的基本特征

1、 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并无分选现象;

2、 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线沿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 3、 无明显动力效应;

4、 倾出常发生在煤质较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5、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加。 四、 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煤体内出现劈裂声(枪声)、闷雷声(放炮声)、嘈杂声、沙沙声等;煤体变软、煤光泽变暗、煤的层理紊乱、煤开裂、煤面外移、煤面轻微颤动、煤面温度或气温降低等;打钻时顶、夹钻和喷孔、工作面掉渣、支架压力增加、瓦斯涌出异常增大或忽大忽小变化。

第六章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各矿要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提高抽采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开发瓦斯资源。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展瓦斯抽采工作:

1)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 m3/min;

——年产量1.0~1.5Mt,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大于25 m3/min; ——年产量0.4~0.6Mt,大于20 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4)所有的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具有高瓦斯区的。

3、 符合第2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采系统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 4、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6、抽采矿井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抽采瓦斯设备检修制度。 2)抽采设备停、运审批制度。 3)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抽采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制度。 5)泵房人员交接班制度。 6)抽采瓦斯效果检验制度。 7)瓦斯抽采钻场施工管理制度。

8)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巡检、维护制度。

7、 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掘、抽、采”平衡。 8、 回采工作面预抽时间不得少于2年。

9、 通风矿长(无通风矿长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协调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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