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及通风安全的需要。

7、技术中心(矿总工办、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1)保证“一通三防”技术难题攻关项目的立项与资金; (2)推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和传感器的定期校验工作,保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使用;

(5)推进公司、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不断提高矿井通风安全监控水平。 8、基建部门负责在基建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保证在基建过程中按配套“一通三防”设计同步施工“一通三防”工程及设施;

(2)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基建煤矿各阶段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9、调度室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

(1)及时掌握矿井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火区等“一通三防”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和事故; (3)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0、测试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校验与维修质量:

(1)按规定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校验和鉴定,保证通风仪器仪表的质量; (2)配制和供给“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所用标准气样; (3)保证修复自救器的质量。

11、投融资中心(计划科)负责“一通三防”计划与资金保障:

(1)编制矿井(区)发展规划时,要有“一通三防”内容;编制年(月)度生产计划时,要考虑通风能力能否满足需要;

(2)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时,优先保证“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及“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设备计划。

12、供应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给;

(2)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要求。 13、财务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资金保障: (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 (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 (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惩资金。 1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 (1)按定员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员;

(2)确保“一通三防”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15、职教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培训: (1)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

(2)会同劳资部门对“一通三防”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并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质量。

16、卫生部门负责尘肺病的监测与治疗:

(1)做好对粉尘危害情况的检查评价,按规定监测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病害,建立尘毒档案,为防治粉尘危害提供依据;

(2)做好接触粉尘人员的尘(矽)肺病预防工作; (3)及时治疗尘(矽)肺病职工。

17、多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相关产品的质量保证:

(1)多经系统的“一通三防”产品必须符合“一通三防”的规定与标准; (2)保证“一通三防”产品的质量。

18、宣传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方面规章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一通三防”方面规章、知识及工作,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增强职工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观念。 19、其它相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特型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各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5、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6、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采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

9、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的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1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12、高瓦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公司进行会审。

高瓦斯区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设置相同的通风断面,优先设置E、J、Y型及其它多进多回高排放瓦斯能力的通风方式。

13、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面(包括连采机、旧法回采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

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14、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分通风系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各矿必须于每年11月底完成对下一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15、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于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16、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回采工作面瓦排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17、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 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8、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1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0、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21、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

2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

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3、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三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4、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25、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7、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8、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9、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30、各矿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

31、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2、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二节 局部通风

1、各矿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公司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过构筑物时,应安设硬质风筒,炮掘工作面末端一节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