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乡镇政府的诚信缺失以及对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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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因此,乡镇政府要完善权力公开机制,明确权力的幅度和依据,明确 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间,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笔者调查了解到,农村群众最希望政府能取信于民,而取信于民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公开政府施政信息,真正实施 政务公开。近两年,如有些乡镇政府都建成了便民政务大厅,明确公示办事程序,设立了开放式、一站式办事窗口,安装了立式触摸屏,群众可以随时查阅各类信息。村通过落实 “二二项制 度” “四个会议”,实现了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结合村级公共事务,制定完善了《村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低保户的申请 程序》等配套制度,行政村统一制作了流程图16个,村干部按图行使权力,村民按图进行监督。这个市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的做法得到了上级的肯定,也赢得群众的好评,值得各地借鉴。

(三)深化体制创新,完善绩效体系,提高失信成本

以“GDP”为核心的传统绩效的考核模式考量依据过于单一,对数字盲目的追求已逐渐演变成限制政府行政能力的枷锁。完善的政绩考核模式必须能够驱动政府以更积极的 姿态去应对社会危机,以长远的目光,进行全面综合的社会 治理。“国家在改科学的政绩考核指标设计,要求把履行职 能职责与解决社会突出问题作为两个基本内容依据,并且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还要考虑到考核主体和考核指标一 体化的设计思路” 。另一方面,诚信政府的建立,必须提高失信成本。失信的成本小于预见收益是政府失信的根本动因,因此有必要建立有

效的政府失信惩罚机制,使行政人员意识到,其失信的代价要远远大于失信所得的好处。《行政 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以及 《行政强制法》构成了我国规范政府行为法律体系。这一法 律体系对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 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如此,此类法律中对行政 人员的失信行为以及如何惩处的规定并不细致明确。国家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行政人员行为的法律体系,明细个人 失信的惩罚以及建立行之有的权力不被滥用。政府的自我约束是靠不住的,只有通过法 律对政府职能的明确和对权力使用的规范,配合人民群众的 监督,权力才不至于滋生腐败。制订完善的规范政府行为、 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体系,将政府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才是 最根本的对策。“一切欺诈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信息不对称, 无论是不法分子的欺诈,还是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滥用职 权” J。只有最大程度的公开政府信息才能减少这种信息的 不对称。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 最大程度上降低公职人员渎职、贪污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尝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政府信息公开阻力大、公开内容有限等问题仍说明我国的 信息公开体制不健全,缺乏制度保障。透明政务是最有效的‘防腐剂’,归还公民的知情权,加强民众与政府的良性沟通,‘诚信政府’的建立才更有说服力。

建立诚信政府本身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的执政理念,完善乡镇政府的诚信体系更具有现实意义和时代的紧迫性。乡镇政府诚信

体系的建立任重而道远,其原因很复杂,既存在体制本身的缺陷也存在乡镇自身因素的限制。完善乡镇政府的诚信体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推进我国乡镇政府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完善绩效体系,明确政府职能、依法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体系,完善监督体系、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诚信乡镇政府是一种姿态,其目的是为了 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建设和谐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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