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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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郭健 尚 波

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级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现状及评价

罪犯分类制度包括分类标准、分类层次、分类机构等,下面分别论述。

(一)分类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罪犯主要是按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进行分类。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将罪犯分为男犯、女犯、少年犯、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1989年,在原有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性质进行分押、分管、分教。1994年,《监狱法》中又增加了按改造表现进行罪犯分类。

性别和年龄是罪犯的自然属性,刑期、犯罪类型是罪犯的法律属性,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分类都属于客观分类。国外监狱的罪犯分类经历了从客观分类到主观分类再到客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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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轮回,我国目前是以客观分类为主,虽然实践中已经有了按人身危险性和改造表现、矫正需要的主观分类,但主观分类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在罪犯分类体系中地位还不突出。

按年龄分类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没有分押。我国各省区基本上都只有一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只用于关押未成年男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一起关押。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二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分管、分教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省份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工作没有严格贯彻?以学习为主?的要求,在劳动项目和劳动时间也没有上区别对待。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女犯来说,因为长期以来与成年女犯关在一起,因此难以体现未成年犯管教的特色。

按犯罪性质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性欲型、其它类型等的局限和缺陷日益显现。罪犯分类,从根本上说,应当是?人?的分类,而不是?行为?的分类。以犯罪性质为分类标准,是犯罪行为的分类,该分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未遵循分类的穷尽性原则和排它性原则等问题。如财产型罪

犯是以犯罪目的为标准进行归类的,暴力型罪犯则是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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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将青少年犯分别关押。 ③

陈士涵:《罪犯分类模式新探》.正义网http://lw.jcrb.com/shownews.aspx?articleid=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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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为标准进行归类的;那些非以财产、性欲为犯罪目的,又非以暴力为犯罪手段的罪犯全部归入?其他?一类,其实并未进入分类进程;强奸妇女罪,就犯罪目的可归入性欲型罪犯之中,就犯罪手段则可归入暴力型罪犯之中,抢劫犯可以同时归属于财产型罪犯和暴力型罪犯。

按刑期将罪犯分为重(长)刑犯、中刑犯、轻(短)刑犯的做法对维护监管安全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针对性不强。有些罪犯刑期很长,但可能人身危险性并不大、改造难度也不大,而有些短刑犯可能具有很高的人身危险性和难改性。刑期是对过去的犯罪行为的评价和结果,不能用来衡量罪犯现在和将来的危险性及监管改造的需要,该分类更多的是犯罪学或刑罚学上的分类,而不是监狱学上的分类。

监狱的职能在于收押、管理和改造罪犯,因此,监狱学中的罪犯分类应该从收押、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出发,以防控监管风险和提高改造质量为目标,建立这样的罪犯分类标准体系:以按性别、年龄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人身危险性、矫正需要、改造表现分类为主要分类。

根据人身危险性对罪犯进行分类,将不同危险等级的罪犯关押到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和监区。对于如何排查认定、管理和改造危险犯,不少省份已经形成了一些制度,但这种排查认定的主观性较强,在各种压力下,监狱工作者往往

如河南省制定的《顽危犯排查认定和管理控制规定》,见《河南省监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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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过度分类?的现象,即夸大罪犯的危险性,将罪犯关押在超过实际需要的监管等级的监狱,不利于节约监狱有限的资源。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要从过去较为主观的排查认定做法上升为较为客观的量表测量评定。国外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罪犯危险性评估和治疗方法,我国部分省份积极探索,开发出了我国的罪犯人身危险程度检测表和高危行为倾向评估表,其科学性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实践中,监狱常常根据罪犯的特长(如烹饪、医护、维修等)将罪犯安排到相应的监区和劳动岗位,根据罪犯的健康状况将病犯安排到老病残犯监区、监狱医院监区,有的省份还专门成立了病犯监狱(或者称为监狱中心医院),这些实际上都是根据矫正需要对罪犯进行的分类。此外还根据不同的犯罪原因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和教育改造,有些省份通过矫正量表对罪犯进行检测,根据罪犯不同的犯罪原因和矫正需要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矫正量表包括国际通用的明尼苏达人格量表、艾森克人格问卷表、SCL-90量表等,以及我国自行研制的COPA-PI量表和XRX(心理、认知、行为)量表等,用于检测罪犯的人格、心理症状、认知水平、认知能力和不良行为倾向。

(二)分类层次和分类机构

见克莱夫?霍林(Clive Hollin)主编,郑红丽译《罪犯评估和治疗必备手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②

见于爱荣主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③

刘保民:《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研究》,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6期,第4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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