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税二费”问题答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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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请各地做好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协作把关的配合工作,做到在车主检车时,通过查验其应税凭证(交强险保单、完税证、完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后,确定其已缴纳了当年及以往年度车船税的,应允许其检车,同时,各地要按照“地税自征、保险代收、交警把关”三位一体的车船税征管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

49、内部车辆的明细申报问题(昭通、曲靖、普洱、德宏、昆明)

事由:电瓶叉车无发动机号,无车驾号,无法录入车船税明细中报系统,请省局明确如何对内部车辆进行车船税的明细申报。

答复:对单位内部车辆的车牌号的录入时可采用将单位名称简写放在前面,后面按照车辆的顺序号依次排列录入。

50、车船税明细申报系统查询权限问题(昭通、曲靖、普洱、德宏、昆明)

事由:目前地州(市)局对车船税明细申报系统无查行权,明细申报系统与大集中系统不对接,不利于对车船税的监管。建议优化明细申报系统,管理人员可根据不同需求进行查询。

答复:已在研究中,下一步将和科技处协商解决,对州市局相关工作人员放开查询功能,以加强车船税监管工作。

51、车船税代扣代缴跨月结报问题(昭通、曲靖、普洱、德宏、昆明)

事由: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当月的收入次月录入系统,在次年1-15日申报上年12月份的车船税时,系统会自动带出滞纳金,建设修改系统,次月申报上年12月的不加收滞纳金。

答复: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及时录入系统,不得跨月,如跨月将影响代收税款解缴结报等工作。由于系统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已进行了统一规范,对保险公司在12月代收车船税跨到次年1月录入系统,肯定将产生滞纳金,现无法单独剔出12月份不进行计算。

52、关于外省车辆是否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问题。(昭通、曲靖、普洱、德宏、昆明)

事由:在车船税代收代缴系统上线前,各保险公司依照税法规定代收代缴外省车辆车船税,但系统上线后,由于无法反录完税信息,请省局统一明确是否继续按政策规定代收代缴外省车辆车船税,以及如果代收税款以后如何解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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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可以代收外省车辆车船税,外省车辆一律按照新车对待,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后即可代收。

53、二手车过户后,欠缴以前年度车船税补缴问题(昭通、曲靖、普洱、德宏、昆明)

事由:很多二手车一直没有缴纳车船税,转让二手车的手续也没有对车船税审验把关,新车主来缴纳车船税时系统查询到历年未完税记录,工作人员要求新车主补缴以前年度车船税或找到老车主来补缴,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成形。新车主不愿意承担以前的欠税,也很难找到老车主。为此,请省局明确,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建议按照?车船税法?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规定,我局认为,新车主不应该承担老车主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责任,应该在系统中对该车按照新车登记处理,也就是从新车主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当月开始缴纳。

答复:二手车过户以前年度的车船税,应按车船税法规定进行追缴,省局下一步将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沟通,加强二手车交易管理并在二手车过户中进行税款查验。

54、保险公司导入的数据错误以及保险机构与地税机关系统中的车辆排量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昭通、曲靖、普洱、德宏、昆明)

事由:2013年有数家保险公司自行联系省局进行批量导入数据,其中很大一部分数据时纳税人未缴税的显示已完税,已完税的又显示未缴税。很多纳税人来缴税时无法操作,需要基层地税局层层审核、上报、修改信息,存在很大的执法风险,同时,纳税人需要往返地税局提供资料,对我们的工作非常不满,也对系统真实性提出质疑,增加了征纳矛盾。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通过交强险平台查询到的排量信息与通过地税代收代缴系统查询到的排量信息不一致,应该按照哪个标准执行?

建议不再为保险机构提供批量导入数据,一旦有特殊情况需要导入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对2013年导入的部分重新清查。对车辆基础信息的导入要严格审核,确保与车辆登记证信息吻合,如存在两个机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以地税代收代缴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征收。

答复:目前车船税明细管理系统运行基本平稳,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数据错误,保险公司数据存在错误,但地税的车船数据库也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只能通过平稳运行,逐步解决的方法解决,二是由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是双系统运行,对业务量比较大的保险公司确实增大了业务量。下一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省局也在寻求更有效率的管理模式,目前,与个别业务量较大的保险公司开展深层次合作,在明确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双方提高管理水平,本着互信和提高工作效率原则,应可能地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对保险公司和地税车辆数据信息不一致的,应以地税车船税明细申报系统中的数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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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省局已经加大系统数据信息的审核清理,提高数据准确性。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5、个人租赁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版纳、昭通、大理、曲靖、省直征)

事由: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企?2012?284号)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个人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征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租赁个人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征税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一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农村地区,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暂不适用综合征收率。我局的征收管理范围涵盖所有乡镇,但该政策只执行至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造成了税收政策不一致。

答复:个人房屋租赁执行综合征收率,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出台的优惠措施。由于综合征收率中房产税占了较大比重,因此执行必须确定具体范围,否则,超出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则有税负加重之嫌。省局已补充明确执行范围限定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超出这一区域范围,仍按原办法征管。

56、对个人出租房屋给民营经济以外的单位和组织是否执行综合征收率问题(版纳、昭通、大理、曲靖、省直征)

事由:?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云财综?2012?284号),规定民营经济租用个人房屋进行经营的,执行综合征收率。对个人出租房屋给民营经济以外的单位和组织是否执行综合征收率问题,需作进一步明确。

答复:该问题早已明确过,对个人租赁房屋都适用综合征收率,具体参看省局二处、三处下发的补充通知。

57、租赁房屋的类型区分问题(版纳、昭通、大理、曲靖、省直征)

事由:在征收过程中根据云财企?2012?284号文件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9月25?关于对民营经济纳税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2年1月15日?关于租赁个人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征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租赁个人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涉及租赁房屋的各项地方税收,按住宅5%,非住宅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于用于经营的房屋都是由以前的住宅改成,在住宅与非住宅之间不好区分。

答复: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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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关于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版纳、昭通、大理、曲靖、省直征)

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上诉规定对于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的这种情况不够明确,在理解上存在争议,是在纳税人收到租金后一次性征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还是还原到每一纳税年度后一年征收一次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请省局给与明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规定房产税按年计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对一次性收取数年租金,建议省局明确在收取租金的次月,一次性缴纳取得租金收入的房产税。如果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不利于管理。例如房地产企业长期出租地下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价值的(使用年限7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如果是分年缴纳按多少年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复:原则上,房产税是年税,应按年缴纳,但鉴于在房屋租赁中,有的根据租赁协议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对这样的情况,如不一次性征收则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因此,出于税款保全的考虑,也可以在纳税人收到租金后一次性征收。

59、地价费用计入房产原值计税问题(昭通、临沧)

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该文件的执行,省局要求的原则是:对房产税征税,计税依据按“房产帐面原值+地价费用”两项合并计算,因此,不论企业是否单独核算地价费用,都要按这个计税依据公式计算征收。而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于部分企业的土地是属于行政划拨用地、授权经营用地的,无土地价款,应如何计征;随着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也没有计入房产原值计税(如银行、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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