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税二费”问题答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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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房地产企业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若征收,拆迁面积与补偿面积相等的部分和超出面积的部分是否均按市场价格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部分企业与被拆迁户签订无价格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按市场价格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复:(1)因政府征用、占用形成的拆迁,拆迁补偿协议是以补偿被拆迁人为主,拆迁人所取得的补偿费非被拆迁人转让其财产的收益;被拆迁人不是主动放弃其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对此类拆迁补偿协议(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对不属于政府征用、占用而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自行约定的,具有互换房地产的性质,对此类情况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按市场价确定。

(3)对无价格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按照同类商品房屋的价格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楚雄)

事由: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营业部代办证券经纪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交易及有关投资活动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代办证券经纪业务是服务性质,即使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也不属于印花税征收合同凭证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40、?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问题。(昆明)

事由:104号文件出台以后,昆明市按照文件精神,除了省局发文明确的中石油和中石化据实征收印花税外,其余所有纳税人,均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其中有建立了应税凭证、合同登记簿的帐制健全的企业,这样,这部分企业按核定征收缴纳的印花税低于应税凭证、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建议省局明确,对于建立了应税合同、凭证登记簿的企业,据实缴纳印花税,堵塞漏洞。

答复:印花税的核定征收仅限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内列举的应税合同;对达不到104号文件规定的据实征收印花税的,一律实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合同签订各方,各地要加强对签订了印花税征税范围内列举的应税合同的支付方应缴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4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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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计税依据问题。(昆明)

事由:104号文件中,“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其他合同的计税依据为“金额”、“费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购销合同”仅对账载“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对于发生的费用,则不核定征收印花税。其他合同的核定,全部按照收入和费用双向核定征收。建议省局明确,核定征收印花税,对于所有应税凭证、合同,收入和费用都要核定。

答复:购销合同在设定时,是以销的确认来购、销的行为,所以不再对购销合同的“费用”核定征收。

五、车船税部分

42、车船税凭证问题(版纳)

事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一条、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该条中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规定,是否包括保险机构开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正本)。

答复:包括保险机构开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正本)以及保险机构出具的发票。

43、车船税免税证明问题。(保山、楚雄、德宏)

事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12?10号)规定:“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的车船范围,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哪级税务机关受理、批准减免税申请和开具减免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的受理、批准和减免税证明的开具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对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 请省局明确县级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是否属于审批性减免。如果属于审批性减免税,该项审批性减免又不在省局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农村摩托车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省局没有统一印制下发,且工作量较大,我们建议农村摩托车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不用再开具,经审核后在系统中录入免税证明单编码或省局后台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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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给予暂免征车船税。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第三条第一款。?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内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49号)第三条“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第(一)款中,删除“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字段。在政策执行中如何界定是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针对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车开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在今后政策是否可以明确免税的不用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按纳税人在交纳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让纳税人提供身份证、行车证等相关资料,证明其所使用车辆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备案,减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答复:车船税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鉴于减免税证明开具工作量大,省局正在研究中,准备在车船税管理信息系统嵌入减免税证明,实现减免信息电子化处理。

44、“农村居民”认定问题(楚雄、德宏)

事由:在实际工作中,户口簿上无法获取,只能从“职业”一栏中作简单地进行判断,经向公安部门咨询,他们也无法给出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办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也只是有“用于证明农业人口”这么一项内容,且目前由于农村居民拥有的二轮摩托车免征车船税和农村居民建房减按25%征收耕地占用税,涉及的人员较多,因此,公安部门也不再出具户口证明,使县级及以下征管部门在工作中难以掌握和操作。

答复:经向省公安厅咨询了解,现在的农村居民户口认定,不能单单以户口簿或身份证上是否印有“村委会”字样来进行判定,由于现在农村和城镇之间界限划分越来越模糊,无法确定用什么字样来进行判断。对此,省局意见,由基层地税机关在车船税征管中,结合当地实际,可根据户籍资料或明确的城镇和农村地域范围划分等方法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45、建议摩托车全部免征车船税(楚雄、德宏)

答复:目前随着我国机动车辆销售价格不断下降和全省城乡电动车的不断普及广泛,使用摩托车的人群在不断减少,摩托车应用已经空间不大,但要摩托车全部免征车船税,涉及到全国人大修改车船税法的问题,鉴于新税法出台时间不长,修改需要的层级又比较高,建议暂维持现行政策规定,等以后有合适时机再提类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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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关于跨地州征收公车车船税问题(昭通、曲靖、普洱、德宏、昆明)

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五点:“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均应代扣车船税,不用区分车辆登记地,而车船税明细申报系统不能对省内外地公车车船税进行申报,造成该部分税款无法入库,因此,建议开放公车异地申报权限。

目前有部分保险机构仍然按?车船税法?第六条、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五条的规定代收跨地区的公车车船税。因无法反录车辆的完税信息,各保险机构采取退税或手工方式结报税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各保险机构代收跨地区的公车车船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省局允许各保险机构代收跨地区的公车车船税。

答复:关于公车异地缴纳车船税的问题,已通过内网邮箱下发通知进行了明确。现重申,不允许保险机构跨地区代收代缴企业公车车船税。

47、关于车船税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昭通、曲靖、普洱、德宏、昆明)

事由:根据现行的车船税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保险公司需同时使用出单系统和车船税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车船税税的代扣代缴,加之车船税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响应较慢,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保险公司怨声载道,建议将车船税管理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出单系统进行连接,减少保险公司工作量,提高办税效率。

答复:因我省涉及代收代缴的19家保险机构的出单系统均是各家自行开发,车船税管理信息系统目前无法和每家保险公司进行对接。

48、跨地税车辆检车重复征税问题(昭通、曲靖、普洱、德宏、昆明)

事由:车辆在跨地区检车时,有的车主被要求重新缴纳车船税才允许其检车,重复缴税造成很多纳税人不满。建议在车船税的管理上坚持由保险公司代扣代收为主,交警把好最后一道关,实行先税后检为辅。强化保险公司法定扣缴义务人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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