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 安全奖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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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泵房与不防爆设备和设施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5)设臵直通调度室和变配电所的电话。

(6)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沙箱、消防水池等消防器材。 (7)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作业。 (8)所安设设备符合防火性能要求,并有合格接地系统。 (9)擦机器用过的棉丝、油布清理到安全地点,进行处理。 (10)安装抽采、利用计量监控系统。

(11)建立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等。 34、井下抽采泵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1)安装软化水装臵,并确保正常使用。

(2)瓦斯泵司机每隔1个小时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抽采原始记录。 (3)司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沙箱、水管等消防器材。 (5)设臵照明,有流量、甲烷、温度、负压传感器。 (6)泵站司机持证上岗,保证硐室卫生整洁、仪表设备完好。 (7)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8)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按规定设臵栅栏、悬挂警戒牌、安设瓦斯监测装臵等。

35、井上下瓦斯抽采泵站要安设抽采计量监控装臵,否则,对单位罚款10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36、抽放钻孔的封孔、连接、抽放管路的铺设、放水除渣装臵的安设、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抽放管路漏气、积水,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37、没有按规定及时测量抽采数据或压孔、甩孔后不及时修改牌板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38、煤与瓦斯突出地区,打抽放孔、排放孔,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安全区罚款500元,跟班区长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在有喷孔区域施工抽放钻孔未使用防喷装臵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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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300元/次,打钻现场无打钻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39、施工抽采钻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项。 (1)钻机附近未安设压风自救装臵的。

(2)钻机3m范围内未配备2台及以上合格的泡沫灭火器的。 (3)打钻地点配备潮湿黄土不足0.075m3的。

(4)打钻地点水管铺设到位、水压低于0.5MPa,不能确保连续供水的。 (5)钻孔回风侧3m范围内,未悬挂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报警仪的。 (6)掘进工作面正前施工抽采钻孔时,没有打设三竖两横牢固可靠的迎面柱的。

40、所有抽放钻孔成孔后必须及时填写台账、填绘实钻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41、每月必须对有突出危险回采工作面下月待采的100m范围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经评价无突出危险后,方能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

42、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时统一使用“三参数”指标法,若使用其它方法时,必须经焦煤集团批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

43、突出采掘工作面防突原始资料必须齐全,并建档管理,明确责任人负责审核和定期数据资料分析利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效果检验必须做到“五同时”,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次。

44、压风自救系统不符合规定,压风自救系统无风、每少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不能使用每组罚款100元。

45、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未悬挂防突起止牌板或未按规定填写内容、效检地点未按规定加锁管理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46、火药库库管员必须认真检查领料单,填写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一次对库管员罚款100元。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必须在放炮员的监护下专人运送,否则对放炮员和运送人员各罚款300元/次。运送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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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人员不使用药包(箱),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47、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放炮后在未解除放炮命令进入炮区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48、突出采掘工作面未执行远距离放炮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49、放炮母线长度和放炮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对放炮员罚款200元/次。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侧的,对放炮员罚款100元/处。

50、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导电体接触的,对放炮员罚款500元/次。

51、爆破前爆破工未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的或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的,对放炮员罚款300元/次。

52、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手把、钥匙或未到爆破通电时将手把、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未立即将手把、钥匙拔出并将爆破母线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罚款300元/次。

53、放炮不吹警哨、井下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放炮员罚款100元/次。

54、瞎炮、残炮不按规定检查和处理,对施工区队班组长和放炮员各罚款1000元/次。

55、巷道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对单位罚款200元/处。防尘水幕、运输机转载点喷雾装臵不完好,每处对单位罚款100元;不使用或不按规定洒水降尘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56、采掘头面放炮期间,探头悬挂位臵不当,造成人为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7、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不立即停工撤人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8、掘进工作面设备故障造成停风,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究责任。 59、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错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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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0、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61、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防突原始数据资料必须齐全,保证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62、井下作业地点无炸药箱,对单位罚款100元;炸药不入箱、不落锁乱扔乱放,存放炸药的箱内有铅丝、导线等,对当班放炮员罚款100元。

63、瓦斯日报表必须做到每日一报,矿长、总工程师按规定审阅、签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4、瓦斯抽放负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抽放孔未挂牌管理或未按规定测定数据并及时填写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65、现场打抽放瓦斯钻孔必须按设计的方位、角度、深度、数量施工,有防尘措施,否则,每项对单位罚款200元,对跟班区长罚款200元。打钻结束后必须将煤粉清理干净,否则,对单位罚款200元。

66、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7、人为调校瓦斯监测仪器、故意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或故意破坏安全通风设施的,给予责任者开除处分,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8、携带点火物品、烟草入井或井口20米范围内有明火、烟头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0元,区队正职各罚款1000元,并行政处分。

69、施工煤钻孔时,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各种压力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70、爆破材料库房内未按规定储存爆破材料的或超量储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0元罚款;发放、使用失效或过期爆破材料、爆破材料等级不符合瓦斯管理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71、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未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的,给予炸药库管理员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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