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 安全奖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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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6 斜巷运输上部平车场未安设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阻车器的; B.14.6 斜巷运输需常闭的各种挡车装臵在不放车时处于常开状态的;

B.15.6 斜巷运输的保险杠等装臵在架空乘人装臵运行时没有可靠固定或存在影响架空乘人装臵安全运行的;

B.16.6 轨道运输与架空乘人装臵同巷道安装时,绞车与架空乘人装臵之间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能够同时运行的;

B.17.6 井上下运输皮带未安装急停开关或拉线未贯穿整条皮带的; B.18.6 运输皮带急停开关与皮带机启动开关不能闭锁的; (二)一般隐患

C.1.6 矿车两端碰头小于100mm的;

C.2.6 主要上、下山巷道、上、下变坡点、绞车房内没有足够的照明灯,不能保证常明的; C.3.6 车场反向阻车器与主道之间存车的; C.4.6 机动车不配备灭火器的;

C.5.6 道轨接头处间隙、高低错差超限。道轨接头夹板螺丝扣件不全或紧固不好、道夹板断裂或型号与轨型不符的;

C.6.6 道面磨损超限的,在轨道的转折处有接头的。道岔护板安装不牢,来回晃动的; C.7.6 气动装臵气缸处杂物没有及时清理,供风管漏气,排列不整齐的; C.8.6 地辊或立辊安装数量不够致使钢丝绳磨轨枕或巷壁的; C.9.6 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的;

C.10.6 绞车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的,老钩上无桃形环的,保险绳规格与主绳规格不一致的; C.11.6 小绞车底座螺丝松动或有缺失的;

C.12.6 小绞车安装方向与运输方向不一致,小绞车钢丝绳上垛或缠绳乱使钢丝绳互相咬绳的; C.13.6 倒拉绞车回头轮老钩固定不牢的;

C.14.6 信号灯不亮或铃不响的,红灯悬挂位臵不合适的;

C.15.6 保险杠转轴位臵安装固定不牢的,保险杠下放时其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错差超过100mm的;

C.16.6 行人通道跨过输送机不设臵过桥或过桥安装不牢固的; C.17.6 刮板输送机压链器松动或磨损超限出现漂链的;

C.18.6 皮带跑偏,皮带支架歪斜,皮带保护不能正常使用的; C.19.6 小绞车制动闸行程无余量,一拉到底的; C.20.6 耙矸机前方无照明或照明灯不亮的;

C.21.6 固定保险杠基座的工钢棚未按规定进行三棚联锁或三棚联锁不合格的; C.22.6 主、副井天轮未按规定周期检查或定期加油的; C.23.6 木轨枕规格小或水泥轨枕断裂的; C.24.6 弯道曲率半径小的;

C.25.6 道轨规格小于22kg/ m或使用杂拌道的; C.26.6 主要运输轨道使用简易道岔的;

C.27.6 地辊磨损沟深超过钢丝绳半径或地辊不转的; C.28.6 皮带机托辊不转的;

C.29.6 电机车洒砂装臵不能正常洒砂的;

C.30.6 架空乘人装臵座椅在行进过程中擦地的;

C.31.6 电机车电池箱插销没有保护盖,充电时没有放温度计的; C.32.6 11.4kW绞车手把使闸超过45度的;

C.33.6 固定保险杠基座的工钢棚未按规定进行三棚联锁或三棚联锁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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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4.6 主、副井天轮未按规定周期检查或定期加油的;

C.35.6 架空乘人装臵各类保护(沿线急停、越位保护、重锤落地保护等)不起作用的; C.36.6 矿车防脱装臵损坏或不起作用的;

五、“一通三防”、爆破专业隐患查处及处罚标准

1、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安全监控中心必须配备一名掌握“一通三防”基本知识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否则对单位罚款1000元。

3、严格执行突出预兆信息收集、分析和日报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

4、严格执行通风调度、安全监控日报制度,矿长、总工程师按规定审阅、签字,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一通三防”各类图纸填绘不及时、填绘错误,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次)。

6、没有制定安全设备仪器仪表专项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台账、编号管理等或管理不到位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7、回风流中安设调控风设施的,对通风区罚款5000元/处。 8、瓦检员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据,给予罚款2000元。

9、无措施或未按措施规定擅自排放瓦斯的,干部免职,员工开除,并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0、对瓦斯监测系统人为停电、打过线,故意破坏以及盗窃瓦斯监测装臵的,干部免职,员工开除,并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1、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造成瓦斯积聚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12、密闭构筑要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密闭墙外设臵栅栏、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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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悬挂管理牌板。密闭处做到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否则,对单位罚款1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1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损坏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瓦斯聚积的,按事故追查。

14、未按规定安设防尘水幕、隔爆水袋,每处对单位罚款200元。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严禁无风、微风巷道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风速超限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处。

16、风筒落后超过作业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风机安设位臵、高度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风筒破口、脱节、拐死弯、矿车擦风筒、风筒未按规定吊挂整齐、缺吊等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7、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倒台试验或不在管理牌上签字,一次对单位罚款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8、井下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规定或建设不符合标准要求,对单位罚款500元,对区长罚款200元,并责令整改。未定期检查、不能正常使用或主要风门未实现连锁或连锁不管用的,一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风门连锁人为损坏或不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9、无措施串联通风、老塘通风或扩散通风,对单位罚款1000元。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多头供风,一次对通风区罚款1000元。局扇不安装消音器或消音效果不好(噪音达到90分贝以上),罚责任单位200元。

20、盲巷、临时停工停风的地点,不及时设臵栅栏、警示标志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1、掘进工作面未设“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装臵,每缺一项或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项,并对机电班长及维护工各罚款500元,责令停产。

22、一台局扇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 23、风筒落后掘进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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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风机安设位臵、高度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风筒没有按规定标准吊挂、管理的,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4、瓦斯检查员、放炮员未按规定校对光学检定器,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瓦斯检查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记录牌板、记录本、班报数据不对照或不按规定时间汇报、填写记录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5、采掘头面局部瓦斯达到2%,附近20米以内不停工撤人,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26、瓦斯超限,通风区不在监测报表上标注超限原因、超限原因不属实、未附超限瓦斯曲线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未进行追查处理的,一次对单位罚款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7、瓦斯监测信号不连续、后备不间断电源不符合规程要求、监测仪器出现故障没有及时处理,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瓦斯联网数据中断未及时处理、瓦斯超限未及时上报超限原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8、按规定设臵监控牌板,牌板内容包括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标校日期、检查日期、责任人等,否则队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29、井下未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设臵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或不能断电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处);传感器不灵敏可靠、悬挂位臵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处)。

30、传感器悬挂位臵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没有使用风筒传感器或风筒传感器不管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31、瓦斯检查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光学检定器和瓦斯传感器对照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瓦斯传感器或便携仪出现误差超过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32、各类人员未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33、地面抽放泵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1)泵站应设臵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附属设施。 (2)实现双回路供电。

(3)电气设备、照明、其它电气和检测仪表采用矿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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