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操作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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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后的换汇成本仍在合理区间外的则应另附书面说明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否作“挑过”处理。

(二)1441关联号换汇成本低于合理下限、1451关联号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 换汇成本的合理区间为5.00-8.00之间,当申报的某一关联号的汇总换汇成本超出这个区间则出现上述疑点;

换汇成本理论公式(同一关联号):[∑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应退消费税]÷∑美元离岸价(FOB)

出口企业应填写“换汇成本计算表”,根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将出现疑点的关联号下的所有记录的出口进货金额、美元离岸价汇总计算,即用理论公式重新计算换汇成本;

重新计算后的换汇成本必然与疑点反馈的数值一致,应另附书面说明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否作“挑过”处理。

(三)1470“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

核对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如为“出口加工区”、“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监管仓库”则可忽略;

如为“非保”则必须提供:非保税区货物进区凭证、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结汇水单(均为复印件)。

(四)2506“该发票(XXX)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

新办外贸企业在两年内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交叉稽核相符信息方可受理出口退税申报,该条疑点不可挑过;

交叉稽核相符发票信息所需时间:发票认证月份后的两个月,如2008年6月1-30日认证,则稽核信息在2008年8月份由国税总局反馈到主管退税机关。

八、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种情形

外贸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7、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8、外贸企业少申报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

9、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10、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 11、在规定期限内免税未核销的实行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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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出口企业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

13、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

1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15、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所列征税情形,除注明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适用外,其他情形两类企业均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外贸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不退还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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