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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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沪税政二[1995]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6.28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5]22号 1995年6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国税发(1995)65号文精神,现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 )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1 / 2

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暂行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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