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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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包单位人员需变化时必须提出计划、书面报告总包方,工人变换工种,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持相应工种上岗证上岗作业,并报总包方备案存档,否则,责任自负;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北京市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五、在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时,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六、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管理

一、分包方负责各自队伍特种作业者的管理,执行标准严格按照集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中“工程项目特种作业管理标准”执行;

二、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鄂尔多斯市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

第六条 事故处理

一、分包方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二、工程项目在工作时间和从事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后,分包单位要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总包方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出记录和拍照。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负责,如有事故不报、造成当事人举报事故的、总包方将对分包严肃处理,加重处罚;

三、分包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书的内容,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件、事故发生,有关处理事故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死亡、重伤事故的家属安抚及后事处理工作由死者、重伤者所在单位负责。属于总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总包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但具体善后工作由分包方进行,总包方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及家属;

四、分包方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若对总包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分包方除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总包方还将对分包方处以30000-50000元的经济违约扣款。

第七条 安全防护

一、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二、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基础施工、脚手架工程、洞口临边作业、高处作业、料具存放及化学危险品存放的安全防护工作,各分包方负责各自施工区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分包方若使用总包方或其他分包方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设备须经总包方验收以后,办理书面验收手续,方可施工; 四、分包方必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验收制度;

第八条 临时用电

一、工程项目应明确施工用电管理人员、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分包单位的电气负责人; 二、施工过程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

三、分包方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架空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不得随意向上(下)抛扔物体,不得随意挖掘打桩。如因分包方责任造成损失的费用及影响,由分包方承担。如遇到异常情况及时与总包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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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机械安全

一、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监督分包单位、机械出租方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情况。分包单位、机械出租方应接受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统一管理,同时出租方必须有机械出租资质;

二、分包方在施工期间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用量均由分包方自备,如发生分包单位互相使用时,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出借物符合安全需求,同时,借入方必须进行必要的检验,借入方一经验收使用,则负责借入物的安全使用、损坏、遗失、赔偿等责任,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方承担责任;

三、分包方自带和租赁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四、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经理部验收;多用木工机械只能保留一项功能,防护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真实的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六、分包单位自备(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有关手续、资料:

? 操作人员有效证件

? 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交底

以上资料必须在机械进厂前交总包方安全部门备案、验收。

第十条 安全生产奖罚

一、总包方要对安全管理纰漏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分包单位按《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的认定及处罚条例》和《集团工程项目生产奖罚标准》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分包方,总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分包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社会责任;

二、分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三、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整改消项制度。对总包方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分包方在接到总包方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总包方有权给予分包方300-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扣款;

四、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的,对施工企业(单位)处以500-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扣款; 五、分包方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分包方职责组织施工的,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总包方有权加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一、工程项目须防止建筑施工作业的污染和扰民;

二、分包方必须加强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加大现场扬尘、木工机械噪声、人工噪声、人为噪声的管理力度;

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分包方必须拟定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向总包方出示具体方案,总包方留底备案;

四、分包单位进厂机械设备、人员必须执行江西华景建设集团《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中施工现场分册的规定;

五、分包方现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总包方CI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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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资料

一、分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编制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第十三条 现场文明施工

总包方和分包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鄂尔多斯市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施工现场成为干净、整洁、安全、稳定和环保的文明工地。

一、总包方负责制定现场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现场文明施工定期检查制度,并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管理;

二、施工现场分包方严格按照公司CI实施管理办法进行标识,充分体现华景建设集团的形象特色,详见本工程 CI形象设计方案;

三、分包方食堂、伙房设有一名工地领导主管食品卫生工作,并设有兼职或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四、分包方应采取一切的措施、搞好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防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五、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六、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七、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八、分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十四条

本协议规定内容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分包合同终止后此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与分包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安全方面此协议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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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 (盖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

分包方: 责任人:

年 24

(盖章)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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