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贸易逆差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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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数量,且引进演出几乎全部是商业演出,而我派出的表演团体多是“友情演出”。即使是商业演出出场费也只有引进的同级别团体的十分之一左右。在我们国人的意识里,还没有把文化内容和文化服务看作是重要的出口商品,更多时候体现为只有文化交流而没有文化贸易。未来的营销是品牌互争长短的竞争。品牌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来说是一种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而我国的文化产品所缺少的恰恰就是能代表民族文化的、又为国际文化市场所欢迎的知名品牌。由于缺乏有代表性的知名品牌,我国的文化产品难以被广泛认可和接受,难以进入发达国家主流市场。只能小打小闹,在低端市场、甚至边缘市场恶性竞争,形成不了影响力,效益低下。

3.3无序竞争制约了文化产品出口效益

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无序竞争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表演艺术团体为走向海外,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甚至竞相压价,不尊重市场规律。一些短视的海外演出商利用这些无序竞争,把中国表演艺术产品的价位压低到难以置信的程度。这种现象在版权贸易中也存在。国内出版社为了抢购国外版权自相残杀,结果外版图书的版税一路上扬,从正常的6%到9%,一直上抬到15%、18%,甚至20%,这使得一本抢到手的外版图书实际上已经没有多少利润空间。另外,走私、盗版国产音像制品侵占部分海外市场,极大地冲击了国产音像制品在当地的发行销售能力。

3.4中介发育不全

在国外,每一个艺术大师、艺术团体的成功背后,无不拥有一个或者一群敬业而且智慧的经纪人。行业协会很多,几乎每个行当都有自律性的组织或机构。这些行业协会都是社团法人,负责制定行业规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行业统计。此外,拥有较为完善的经纪人制度。画家、电影演员、歌手等都有自己的经纪人,签约都由经纪人出面。经纪人不仅起到发掘和培养作家、画家、演员和歌手的作用,而且能激活、培育并规范文化艺术市场,促进文化产品的出口。而在我国,人们对中介公司存有很大偏见,中介组织发育迟缓,尤其缺乏能够在国际文化贸易市场上、网络之中进行创造、生产、推销的企业或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功能单一,与发达国家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从选题策划到市场营销全方位服务形成强烈反差。

3.5政府服务不到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整体上对文化产业实行了优惠税率,但是文化产业中某些行业如音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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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负依然比较重。根据我国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有的出口大户10年来没拿过一分钱的出口退税,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通关程序繁琐,导致企业成本倍增。音像制品的出口最讲求时效性,往往相差几天的时间,价格和销售量可能就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还会给盗版创造机会。

3.6 缺乏优秀的企业和产品

目前,中国文化贸易大都仍然沿用文化交流这样的出口渠道,通过外交手段,运用 “中国文化节”、“中国文物展”等简单的方式而非纯粹的商业动作模式进入外国的文化市场。而且,包括文物展在内的大部分展览的门票收入一般只能抵销开支的10%至20%,大部分费用要靠企业赞助和政府拨款。一些在国外已经造成声势的演出则带有浓厚的外宣色彩,主要依赖巨大的政府投入,不是纯粹的文化出口。依靠炒作、依赖政府扶持和名人效应等单一的手段仍旧是中国文化产品与服务获得世界青睐的主要途径,缺乏对世界市场的细分与总体把握以及对目标市场的选择。又由于文化部门是国家严格控制的部门,其改革的步伐要明显落后于我国其他产业部门。现在我国有十几万个文化事业单位,很多还处在从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的过程中,其本身的国内市场竞争能力都有限,更不用说去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同时处于转型期的文化企业的产品也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优秀产品不多,更缺乏品牌效应。品牌的缺失是制约中国文化贸易发展的一个瓶颈,也是当前中国文化贸易中存在的一个严峻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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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我国文化贸易发展对策

4.1 政府层面的对策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市场环境,壮大市场主体,改善贸易结构,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把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向世界,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4.1.1要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加快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产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加大文化领域对外投资,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搭建若干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使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状况得以扭转,对外文化贸易额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进一步扩大,我国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4.1.2明确支持重点

首先,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加大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力度。

其次,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创作开发体现中华优秀文化、展示当代中国形象、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再次,支持文化企业拓展文化出口平台和渠道,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

第四,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加对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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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加大财税支持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4.1.4强化金融服务

1.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积极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专业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

3.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和保险业务,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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