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存在的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存在的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开发企业在接到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其确定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每个清算单位为二级明细来归集和核算不同期间、不同项目的收入、成本及费用,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的日常辅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工作做细做实,以进一步减少税务机关的清算审核和纳税检查的工作难度,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二)建立动态跟踪台帐。税务机关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动态监控台帐》,对辖区内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售、竣工验收、项目清盘等开发项目销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的清算项目是否已达清算标准。对达到清算条件可以安排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研究确定是否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三)强化清算工作督办。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对应清算的项目进行清算,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清算资料,税务机关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清算条件可进行清算的项目进行清算,在清算前必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清算通知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清算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清算。

(四)明确清算审核职责。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需要到实地审核的,应由税务所组织实施。税务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清算资料审核后,签注审核意见,对经审核发现疑点较多或出现清算退税的,税务所可以对其实施纳税评估或建议移交稽查处理。《移交稽查建议书》由税务所填制,报经领导批准后转入稽查程序。

(五)规范征收方式认定。一是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原则上应以查帐征收方式为主,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168号)文件的规定,报区县局审理委员会审批决定。二是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的环节,应严格按《规程》第三十四条执行。

(六)纠正税款计算方法。严格按规定计算不同开发产品的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率及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以每一个清算项目为单位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率及土地增值税。但对既开发有普通住宅,又开发有非普通住宅(包括超标准住宅、商业用房及车库等)的,应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个大类来计算土地增值率及土地增值税。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