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选民登记注意事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选民登记工作注意事项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享有选举权利。计算年满18周岁的时间,以规定的选举日为准。我县规定的选举日是2011年12月16日,凡是出生于1993年12月16日凌晨以前的公民即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

一、组织选民登记的方式

选民登记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补充登记。凡是上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自其它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然后将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注销。第二种,普遍重新登记。凡是上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选区或单位,要普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应主动到选民登记站登记。

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①城市街道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②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③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工作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 准予登记。④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

和居住的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⑤临时外出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⑥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⑦旅居国外的华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登记。

二、下列人员准予选民登记

第一、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全局全力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第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第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三、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第一、长期外流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第三、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四、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终止行使选举权利),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对根本不能表达自己意志和支配自己行为的痴、呆、傻人员,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或所在单位及医院证明,经选

举委员会批准,不列入选民名单。

五、 选民登记工作的具体步骤

第一、登记工作展开后,选区都要设立若干个选民登记站,凡采取补充登记的单位,只需新满18周岁的、自其它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到登记站登记,原有选民不用到站登记。对普遍重新登记的单位,所有选民都要到登记站登记。选民登记分两步:第一步预登,按照重新登记和补充登记两种方法分类进行。一是把好年龄关。对照户口薄上的出生年月日与本人核实后,填写预登选民名单。二是把好流动人口关。采取“对头挤”的办法,一头是户口所在地单位,把长期在外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列出清单、开出证明,发给其工作单位依法登记;另一头是工作单位,让没有户口的人员,到其户口所在单位索取证明信。对没有办好转登手续的人员,一律不予登记。三是把好法律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取得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司法文书证明;对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必须取得监护人、周围群众和医院的证明。 第二步是正式登记。在预登结束后,组织选民到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核对。第三步是检查复合。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和登记员,组织检查复核,发现错、重、漏登的,及时更正。在选民登记中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指导组,应抓好一、二个选区的选民登记工作试点,取得经验,知道面上的工作。

第二、选民正式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