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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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改正后方可继续。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资深专家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账册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合同主体严格履约。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的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并应当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的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等提供综合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示公告的而未公示公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告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业务大讲堂第三期——深度解读省120号文

发布时间: 2018-08-06 阅读次数:155

8月2日下午,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邀请了部分招标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参与业务大讲堂第三期活动,共同学习《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办法》)。

卢晨科长针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统一监管、招标人负责制、评定分离、明确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办法》的亮点内容,进行深度解读。通过现场交流提问的方式,活跃讲堂氛围,深化了大家对《办法》内容的认识,使各参会人员受益匪浅。

业务大讲堂作为长期活动,将继续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助力公正、公平、公开的平台建设。(建设项目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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