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最新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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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医院共同研制的新药,于1985年8月1日获准生产。华康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生产该药后,即在其药品包装盒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后于1995年初陆续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广告,称其产品为正宗名牌,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电视报社对所登广告内容未经认真审核,对造成本案纠纷亦有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华康制药厂还应立即更换载有不正当竞争语言内容的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赔偿我厂经济损失2486032元。

问题:本案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华康制药厂在国内有多家企业生产血栓心脉宁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的用语,并在《中国电视报》上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旨在进行虚假营销宣传,影射其他同行业厂家产品的质量,从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他同行业厂家的合法竞争权利。其主观过错明显,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中国电视报社作为专业性广告发布者,在明知华康制药厂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广告忠告性用语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发布语意模糊的广告,致使广告内容失实,对造成本案纠纷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行为

?搭售行为也被称为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自身的某种优势,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

?非法有奖销售行为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巨奖销售行为

某省于2003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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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辆轿车。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分析:该电视台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也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恶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000年3月19日的《参考消息》和2000年3月24日的《南方周末》中刊登了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掌上电脑品牌“掌上通”所作的广告,在广告词中写道:“还把上不了网的电子记事本当作掌上电脑?”广告中的“商务”二字采用了“商务通”品牌的特殊字体。2000年8月,“商务通”品牌的拥有者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了这场“掌上通”与“商务通”之间的诉讼。 问: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哪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1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北京建达蓝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1997年发生的“南京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是一个关于对比广告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生产加佳牌合成洗衣粉的金陵烷基苯厂状告生产“皂福”天然肥皂粉的大丹宜化厂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被告在报刊上发布的间接对比广告中声称,含磷(聚磷酸钠)、含苯(烷基苯磺酸纳)、含荧光增白剂的洗衣粉污染环境,危害健康。原告认为,这个广告损害了加佳牌洗衣粉的声誉,并由此使该厂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则反驳说,上述种类洗衣粉存在的问题,已为环境保护学和医学研究的科学文献所证明,而且世界发达国家以及中国某些地方政府已经或正在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个案件中被告的广告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诋毁竞争对手,决定性的是被告能否在洗衣粉成分方面提供所谓的环境保护学和医学研究的科学文献,以及世界发达国家和中国某些地方政府已经采取或者正在采取的相应措施。如果被告提供的情况是属实的,这个比较广告应当认定为是合法的行为,因为这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环境。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这些证据,这个比较广告就是一个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广告主承担。否则,比较广告就会成为虚假陈述,从而构成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谋招投标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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