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 修复 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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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现场负责人、修复实施人员、监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明确以下内容:

(1)根据场地环境评估报告、修复方案及备案文件等,确定场地的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修复范围和修复量,作为效果评估依据。

(2)通过审查场地修复过程的监理记录和监测数据,核实修复方案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3)通过审查相关运输清单和接收函件,核实污染土壤的数量和去向,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委托具有相关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4)通过审查相关文件和检测数据,核实异位修复完成后回填土的数量和质量,回填土土壤质量应达到修复目标值。

(二)现场勘察 1.核定修复范围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报告中的钉桩资料或地理坐标等,勘察确定场地修复范围和深度,核实修复范围是否符合场地修复方案的要求。

2.识别现场遗留污染

对场地表层土壤及侧壁裸露土壤状况、遗留物品等进行观察和判断,明确现场遗留污染识别结果。可使用便携式测试仪器进行现场测试,辅以目视、嗅觉等方法,识别现场污染痕迹。

三、效果评估监测 (一)效果评估范围及对象

效果评估范围:效果评估范围原则上应与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确定的修复范围一致;当修复工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效果评估范围进行调整。效果评估范围还包括施工过程中污染土壤临时处理和堆置场所,污染治理设施临时场址。

效果评估对象:为场地修复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 (二)效果评估项目及标准

效果评估项目:效果评估项目主要为场地修复的目标污染物,如修复工程可能导致二次污染的,还包括二次污染排放相关污染物。

效果评估标准:主要为修复目标值,二次污染排放涉及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场地利用方式有变化的情况下,应根据修复方案调整修复目标值作为效果评估标准。

(三)效果评估时段

根据修复方式的不同,场地效果评估时段分别为: 1.原位修复的场地,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

2.异位修复的场地,应在污染土壤外运之后、回填土回填之前进行效果评估。 (四)效果评估监测内容与方法

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穗环办〔2015〕193号)执行。

四、采样布点方案

修复效果评估过程中环境监测样品的采集由监测单位进行,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10]

(一)土壤采样布点方法 1.土壤异位修复

(1)基坑底部和侧壁采样布点

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应将四周的侧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40m,在每段均匀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段不少于4个土壤样品;将底部均分成块,单块的最大面积不应超过400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个地块不少于4个土壤样品。

修复范围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确定采样点数量。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米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0~0.2m),0.2m以下每1~3m分一层,不足1m时与上一层合并。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小于1m,采样点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

(2)临时堆场区域:单块面积不应超过400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个采样单元不少于5个土壤样品。

(3)相邻基坑目标污染物不同时,基坑交界线范围内的土壤应同时检测相邻基坑中的目标污染物。

(4)对于超标区域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挖的边界,二次清挖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相应要求。

(5)对原地异位修复处理后的暂存土壤布设监测点位,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500m3。

2.土壤原位修复

对原位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每个监测点位代表的地块面积不得大于100m2,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200m3。对原位修复边界监测,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应将修复范围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20m,根据修复深度进行分层采样,采样间隔按照本技术要点详细采样工作垂直方向采样间隔要求进行。

3.临时堆场

单块面积不应超过4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临时堆场,不宜少于4个土壤样品。

(二)地下水采样布点方法 1.地下水原位修复

(1)地下水监测井应依据地下水的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位置进行设置,修复范围上游地下水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范围内采样点不少于5个,修复范围下游采样点不少于3个。

(2)可利用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其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50%。新增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原则上应布设在原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兼顾可能的污染扩散区域。

(3)未通过效果评估前,被效果评估方应尽量保持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

(4)考虑到原位修复的反弹效应,相应污染区域的效果评估监测工作应持续足够的时间(至少3个月),以保证修复效果,并设置永久监测井,进行跟踪监测(3年)。

2.地下水异位修复

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执行。

对抽提后修复完毕的地下水,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按下述执行: (1)采用序批式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可以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

(2)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

(3)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

五、修复效果评价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检测数据与工程检验等方式进行分析,明确项目工程修复效果,需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一)土壤 (二)地下水 (三)二次污染防控 (四)修复效果总体评价

六、效果评估报告附件

效果评估报告针对效果评估效果进行评估。效果评估报告应提供的附件包括:

(一)施工总结报告 (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三)效果评估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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