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题税收征管法与稽查工作规程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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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与稽查工作规程

五、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某税务所2009 年6月12 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6月14 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9 年4月24 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26 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 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23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 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一)本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10 年8月15 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10年5月10 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 元,税务所于8 月18 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 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 元罚款。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 倍,即1500 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 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 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 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三)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09 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09 年6月10 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11 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6月13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三)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2004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10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 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四)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 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案情: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

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五)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税收征管法》第25 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 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六)案情: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

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 (六)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 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 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案情:2009 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 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 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 月

17 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 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 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七)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 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7月20 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 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

(八)案情: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8 年5月10 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 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 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 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

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 倍即15000 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1、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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