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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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因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但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及授权情况的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无效。如果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要溯及到法院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裁定,溯及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会使法院判决、裁定及行政机关决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行为来讲,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因专利权受到保护而获得了实际的利益,其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不予返还也是合理的。

当然,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

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例如,当履行实施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不久,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还未实施有关的专利或者实施了较短的时间,该专利权就被宣告无效。在短时间内他们还没有从专利实施中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其取得的利益与支出的专利使用费和受让费相比相去甚远,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7、(一)专利申请日:是指专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申请日的确定对于专利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

1、申请日是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时间界限。 2、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时间界限。 3、确定专利申请的先后。 4、确定优先权存在的期限。

5、确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 6、确定专利权的期限。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指收到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文件,如果收到的法定申请文件不齐的,不能确定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是指申请人发出申请文件当地的邮戳日。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二)颁证日和授权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含授予专利权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39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可见,专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目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起才取得专利权。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专利权,到公告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具体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后,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

9、专利保护期的计算: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0年。 Trips协议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我国专利法也是如此规定。依我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优先权日不能作为起算日 。

实用专利批给后,其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10年。 外观专利注册批给后,其存续期自申请日起计10年 11、专利权的效力:

专利权人对其发明专利拥有独占的实施权利。专利权中被认可的这种效力(独占权) 有时也被称作积极效力。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 任何集体或个人都不得以营利目的来实施该专利。这是根据积极效力通过排他性的权利来禁止第三者(他人)随意实施, 反之, 将构成专利权的侵害。这种效力(排他权)也称之为专利权的消极效力。

对于物(产品)的发明, 其/实施0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行为。 对于方法的发明, /实施0是指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联合国在国际关系中作用: 1、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

联合国协助解除了1948年至1949年的柏林危机、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和1973年中东危机。1988年,联合国主持的和平解决办法结束了两伊战争。1989年联合国主持的谈判导致苏联从阿富汗撤军。1990年代,联合国协助恢复了科威特主权,并在结束柬埔寨、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莫桑比克的内战、恢复海地和塞拉利昂的民选政府以及解决其他一些国家的冲突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2、人道主义援助

60年来,世界各地举凡有灾害、瘟疫、战乱等造成饥荒和贫困的地方,都有联合国救援机构的身影。1998年,难民专员办事处负责照顾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约有2200万人,其中主要包括阿富汗在塔利班时期流离失所的难民,前南斯拉夫地区种族、宗教和民族冲突所造成的苦难灾民以及动荡的非洲大湖区逃避残酷部族仇杀的难民。 3、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

联合国一直负责拟订一些新的重大发展目标,例如可持续发展、提高妇女地位、人权、环境保护等。

为执行拟议中的发展援助,联合国专门设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将理想与计划付诸实施。这些机构包罗几乎所有关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气象组织等。 联合国在国际社会作用: 首先,减少了局部战争和避免了世界大战。正如联合国改革名人小组在其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倘若没有联合国,1945年之后的世界可能更为血腥。20世纪下半叶,国家间战争少于上半叶。对此,联合国功不可没”。《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新型国际关系准则、维和行动、调停斡旋和强制措施对遏制冲突的爆发以及结束和缓解已经爆发的冲突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根除了殖民主义制度。联合国成立时只有51个成员国,如今增加到191个,新增成员国大多为原来被奴役和压迫的殖民地,使联合国真正成为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延续了数百年的黑暗殖民统治,在20世纪下半叶被彻底打破。这无疑是曾把非殖民化作为重要工作的联合国的伟大成就,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三,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联合国虽然存在着重安全、轻发展的现象,但它还是制订了大量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人权保护等国际文件;提出和推广了对世界经济发展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新概念;召开了一系列有关发展的首脑会议;筹集了数量可观的资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些都对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促进了国际立法。在联合国主持下颁布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数量超过了人类有史以来所立国际法之总和,其内容从维护世界和平到促进发展,从保护儿童权利到防治艾滋病,从保护海底资源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无所不包。作为当代国际法基础的《联合国宪章》影响深远,它所确立的诸如主权平等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是联合国60年来维系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石。

联合国在国际法体系中作用: 联合国促进了国际立法。在联合国主持下颁布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数量超过了人类有史以来所立国际法之总和,其内容从维护世界和平到促进发展,从保护儿童权利到防治艾滋病,从保护海底资源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无所不包。作为当代国际法基础的《联合国宪章》影响深远,它所确立的诸如主权平等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是联合国60年来维系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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