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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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九条 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表4 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单位:米) 离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距 界 离 最小距离 最小距离 最小距离 朝 筑 5 / 13

向 建 别 类 筑 建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6 10 18 3.5 6 10 5 9 15 3 5 9 5 6 12 按消防要求控制 按消防要求控制 9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四)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 表5 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单位:米) 红 线 宽 度 L≥40 40>L≥25 离 距 退 后 建 筑 高 度 25>L≥12 H<24米 24米≤H<60米 60米≤H<100米 8 15 20 6 12 15 5 10 12 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6 / 13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 千伏 10米 154—330 千伏 15米 550 千伏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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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条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论证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

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三十五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第三十七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 ,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第三十八条 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刷、翻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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