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号劳卫发)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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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免发2个月全部奖金及企业性工资。

(三)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免发3个月全部奖金及企业性工资。

第三十条 对于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以及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实行个人有限经济责任赔偿。

(一)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个人赔偿1%;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个人赔偿1%-0.4%;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赔偿不超过0.6%。

(二)经济责任赔偿数额由财务部门在责任者工资收入中扣除,每月扣除金额不超过责任者月工资收入的20%。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胜任现职,经营管理不善,事故严重或长期完不成任务,以及严重违规违纪的基层单位及以上领导干部,可以在给予其处分的同时予以免职,免职期间不能享受原职级待遇,没有分配其他工作的,可以按下一职级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免职不属于处分种类,是一种组织处理手段。

第三十二条 职工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尚未构成处分条件的,可对其予以经济考核、内部待岗或调整工作岗位。经济考核、内部待岗和调整工作岗位不属于处分种类,是一种组织处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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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组织处理或个人有限经济责任赔偿的职工,月应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实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要及时进行教育,对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0天以上的,要及时发限期上班工作通知书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接到通知书后仍不回单位工作,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二)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三)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四)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施机构改革、企业重组、资源整合、生产力布局调整以及竞争上岗等产生的富余人员,经调整工作或岗位后,不服从或不能协商一致的。

(五)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触犯刑律或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按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劳资、人事部门是企业实施奖惩工作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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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按照规定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和安监部门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由行政部门做出处理的,可以向奖惩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职工奖励工作统一归口劳资部门管理。奖励办法的制订,奖励基金计划和使用,奖励范围、标准及形式的确定均由劳资部门负责审核,主管劳资工作的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以劳字号文件公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技术组织措施等,不得夹带涉及职工奖惩的条款和内容,确需涉及职工奖惩条款和内容的,须经劳资部门审核会签。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不得出台相应的奖惩规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奖金分配管理要按照《沈阳铁路局奖金分配管理办法》(沈铁劳卫发?2009?8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或者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前发《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沈铁劳发?1986?817号)、《沈阳铁路局安全奖惩办法(试行)》(沈铁劳发?2005?181号)、《沈阳铁路局安全管理“红线”处罚办法(试行)》(沈铁劳发?2005?18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劳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工奖励呈报表

2.集体奖励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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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处分呈报表 4.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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