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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 文件 中共沈阳铁路局委员会
沈铁劳卫发?2009?177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 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并党委:
经路局十届四次职代会第一次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铁路局 中共沈阳铁路局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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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9?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管理,健全制度,保证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和谐铁路建设。
第三条 全局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铁道部和路局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以及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稳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单位、集体和职工(以下简称单位、集体、个人)。
第五条 对职工实施奖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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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五)坚持由劳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正常情况按程序办理与特殊情况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奖励分为周期性和即时性两类。周期性奖励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即时性奖励可对集体、个人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是指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视成绩或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给予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事故的。
(二)在应急处臵、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优质服务、增收节支、提高效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者授予先进生产(工作)标兵或先进集体标兵荣誉称号,对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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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局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标兵每人1000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500元。先进集体只授予荣誉称号。
(二)系统(或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每人300元。 (三)基层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参照以上有关标准降低档次执行。
(四)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标兵,已经给予物质奖励的,路局不再进行奖励。没有给予物质奖励的,由路局按本条㈠款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竞赛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
(一)路局表彰的技术状元每人3000元,颁发荣誉证书、奖章;技术标兵每人2000元,颁发荣誉证书;技术能手每人1000元,颁发荣誉证书。优胜团体10000元,颁发奖牌。
(二)在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全路技术能手称号及取得铁道部认可名次的个人,按铁道部奖励标准发给奖金。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按铁道部奖励标准加倍奖励。获参赛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及有关人员分别按每人500元、300元、200元予以奖励。
(三)年度推荐评选为全路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按铁道部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四)基层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参照本条㈠款标准降低档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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