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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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具有同一性。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价结论也不能用来事后衡量监狱民警的工作成效,否则,矫正教育工作只会走上恶性循环的路子,矫正教育质量只会越来越差。

三是要不断创新矫正教育工作。

科学发展观形成以来,理论的创新和机制的创新是科学发展观的生命所在,矫正教育工作也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创新。具体而言,首先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方法。当前的矫正教育方法主要是上大课、听广播、看视频课件以及讨论等形式,因材施教、因人施教贯彻不很到位,部分民警在个别教育中要么是“训话”,要么是空洞的说教,对服刑人员的说服力不够。因此,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方法,可以借鉴现代多媒体教学模式,多使用“以案析理”的形式,广泛采用服刑人员的自身案例,增强矫正教育的兴趣,甚至可以在服刑人员中推广案例评比活动,使典型案例更加具有说服力。其次要创新矫正教育的内容。矫正教育的内容除了在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专题教育、心理矫治及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阶段性专题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出监教育等内容。有条件的监狱,应当在监狱范围内组织力量,统一开展教材的编写,适时更新教材的内容,使教育内容更加充实,更加符合当前的实际。再次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手段。矫正教育要和劳动改造紧密结合起来,让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中得到教育,寓教于“劳”,让教育和劳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最后要创新矫正教育的激励机制。积极参与矫正教育的服刑人员应当得到一定的奖励,反过来,在矫正教育工作中敷衍塞责的服刑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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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里所说的奖罚要以不违反法律为尺度,在监狱财力许可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正如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2009年12月19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的那样,要“保持监狱劳教所持续安全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劳教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充分认识保持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坚持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大力加强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工作,建立完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总之,只要监狱领导、监狱民警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矫正教育机制,就一定能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参见《深化改革、科学发展,不断完善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监狱制度》,中国监狱学会中央司法警察学院分会著,载《监狱理论研究》2007年第5期,第6页。 ②

参见《罪犯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与出路》,韦圣凤、端木华著,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12期,第16页。 ③

参见《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冯建仓、鲁兰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第78页。 ④

参见《建立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及考核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思考》,徐晓锋著,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5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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