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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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王能干

[内容提要]对罪犯的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视作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着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较大矛盾与冲突,监管安全的重压也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同时,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也不很科学,直接导致了基层民警在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缺少针对性的方法。本文试图通过引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着力解决上述问题。矫正教育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科学认识罪犯和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以发展的眼光来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不断创新矫正教育工作。只要监狱领导、监狱民警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矫正教育机制,就一定能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矫正教育 科学发展观 教育改造 罪犯

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监狱的硬件设施普遍有了改善,监狱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文明执法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在执法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出现了,那就是对罪犯的矫正教育质量是否也在跟随着监狱体制的改革而有了较大的提升?困扰着基层监狱民警心中的疑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监管条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导致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笔者认为,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监管安全与稳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劳动改造现场由室外向室内转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可是矫正教育的质量问题,却由于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治理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门。“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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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

①的稳定与和谐。”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一件相当重要的事情,也是法

律赋予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如何做好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试图分析当前矫正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剖析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源,并根据科学发展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当前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狱法》第三至五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既是监狱的权利,又是监狱的义务。监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活动。《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纲要》对矫正教育工作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监狱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将曾经是小康社会建设破坏力量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可以说,当前的矫正教育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规范、探索的状况下开展的。然而,不可否认,矫正教育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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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冲突。 监狱体制改革之前,监狱为了生存发展,在特定的环节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拨款远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监狱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效益,基本上都采用充分安排生产劳动时间尽可能让罪犯参加劳动,因此教育学习时间自然而然让位于劳动,即使劳动之余也会受限于生产任务的影响,尽管司法部反复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学习做了规定,但学习仍根本上谈不上效果。“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一些监狱实

②践部门严重本末倒置,特别是在部分监狱领导头脑中已有所弱化。近

年来,这些现象有所改变,但是,监狱对劳动改造的重视程度依然要高于对矫正教育的重视程度。如监狱民警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劳动改造现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劳动以外的教育,更遑论矫正教育质量的提高。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矛盾冲突,还体现在二者的绝对分工上。罪犯劳动改造时,不接受矫正教育;主管矫正教育的民警,很少综合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罪犯的矫正教育表现不好,不影响劳动改造的积分;罪犯只要劳动改造表现好,照样可以获得应有的表扬与奖励。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罪犯对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的观点明显持有功利主义色彩,能够拼命地去获取劳动改造的积分,却放松法律、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上的学习,视矫正教育为畏途,甚至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近年来,顽固犯、危险犯的大量存在,都是放松矫正教育所造成的结果。

2、监管安全的重压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

监狱矫正教育罪犯工作既是监狱的生命线,也是监狱维护社会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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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职能。对罪犯实施矫正教育隐含着正义价值,但是部分监狱领导和民警缺乏正确的处理监管改造的关系,在主观意识上把安全首位意识片面地理解成只要监管工作抓住稳定,不跑人,不出事故,教育只要起到辅助作用就行了,忽视了矫正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的作用。近年来由于不稳定因素给监狱工作带来的压力,促使监狱把精力集中放在“三防”和确保“五无”事故上,以实现司法部的要求。教育服从监管,监狱工作确保监管安全为前提。在治标与治本的问题上部分领导和民警思想意识不清,为了完成任务,片面追求入学率、到课率和及格率的量化效果,为了保住安全尽量采取狱内集体教育,丢弃了矫正教育的长效机制,由于罪犯自身文化水平和狱内条件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知识教育中无法获得知识收益。在矫正教育的方法与形式上,强制性的教育手段,缺乏科学的、严谨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为了检查验收都要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精心准备各种考核资料的要求下,只能搞闭门造车的形式教育,根本无法正常发挥出罪犯出狱后在社会上的就业技能,这种虚假的教育状况直接导致罪犯出狱后就业和生活存在着极大问题。

3、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矫正教育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其实质是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检验,是对监狱工作整体效能与改造罪犯工作做一个科学的分析与评判,是通过各种相关因素与变化结果的因果考察,对监狱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其原因,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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