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确认参考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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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中发【2016】37号)发布之后,各地村集体确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积极推进,累积多年的“农转非”居民的村福利、选举权等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农村矛盾集中表现出来。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各区县、镇、村出台的意见、通知,可谓是五花八门,大多数的区县根据中央“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指导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妥善的解决了资格确权和村内福利待遇问题,提升了党和政府“关心群众、为民所想”的形象。

在此阐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些观点和意见,供相关领导参考。因上学“农转非”,现统一变为居民户口人员,应被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解释说明】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作为农民子弟更渴望通过教育获得知识来武装自己,应鼓励“知识改变命运”,鄙视“上学无用”论。求学上进不仅是每个人应当追求的,更是国家、集体所应鼓励的。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是最基本的生存权的保障,通过努力求学获得工作机会从而保障自己的生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每个公民应当持有的正常的价值观。“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何错之有?!国家宪法尚且保护的基本权利,其它组织和部门无权剥夺,更不能以此剥削、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上过学,转过户口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观点违反宪法,及法律,不具有任何参考价值。通过求学就业的农民子弟原始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且从未丧失。

2、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规定将由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和法制办等十一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并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解释说明】户籍改革是大势所趋并实施落地,国务院也明确指出农民进城落户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举重以明轻,大中专毕业生只是因为求学户口曾经转为“非农业”,现天津户籍改革已经实施,全市户籍统一为“居民户口”,况且大多数学生毕业后户口仍迁回原籍(原村委会),因此农民子弟求学就业后,其在村集体的所有权益并不丧失。

3、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四条:(10)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解释说明】 “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统筹考虑”,农村出来的大中专毕业生是农民的子弟,血缘血亲及裙带关系不可分割,不能改变。现实毕业生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大多仍生活在本村,以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很多农村受经济大潮的冲击已非传统意义的农村,土地

变卖开发、出租出售,很多都已变为城中村,不再沿用土地承包制,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或自谋职业。所谓集体积累应为80年代前,各村按县、乡制定辖区划分的土地资源,而90年代后各村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开发,出租出售等原始积累的变价,很多村不再招收社员,在社人员也不再缴纳统筹费用。因此,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大中专毕业生的组织成员权应给予确认。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界定组织成员。村工作小组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逐一核实本村截至改革基准日的人员情况,并对符合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的组织成员名单要对全体村民公示,听取异议并商议修订。修订后公示无异议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确定组织成员范围后,推选成员代表。

2016年11月24日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试行)

第六条 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要综合考量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居住生活以及对村集体履行义务等因素。 第七条 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应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一)成立组织 (二)制定方案 (三)宣传动员 (四)调查摸底 (五)初步认定 (六)公示修正 (七)指导监督 (八)结果公布 (九)编制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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