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连锁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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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郑州市供销合作社 乙方: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为了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落实省、市政府的各项惠农政策,根据郑州市委[2006]6号文件要求和郑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由郑州市供销合作社与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在郑州市范围内组建农资连锁网络,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意愿:

第一条:双方确立共同的工作目标,为打造新型的农资连锁网络经营模式共同努力。

第二条:双方人员共同组成“郑州市农资连锁网络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工作。

第三条:成立“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及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处理郑州市农资连锁网络建设的日常工作,该“配送中心”双方的责任是:郑州市供销合作社负责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扶持资金和制定扶持标准并指导监管农资连锁网络的健康发展;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与金融机构、上游生产厂家以及下游统一配送的农资连锁店的商品购销业务经营,并承担与之相应的一切经营责任和法律纠纷。 第四条:利用各自的优势在前期市场调查、连锁网点选择布局、连锁超市门店装潢配置、经营业务开展等方面积极配合。

第五条:双方统一使用“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标识对外宣传。

第六条:在农资连锁网络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后,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控股、郑州市供销合作社参股,吸纳社会上其它法人、自然人入股,把“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办成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其公司化、市场化、规范化运作。 二、双方的承诺:

第七条:双方共同维护“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的声誉,树立诚信、规范的服务形象,为创新农资流通领域中连锁经营模式,扩大各自在行业中的影响,共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努力。

第八条:双方在相互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同组建郑州市农资连锁网络,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相互协商处理。

第九条:在农资连锁网络组建和经营活动过程中维护对方的权益和利益。 第十条:共同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第十一条:负责指导、组织编制郑州市农资连锁网络建设的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会同乙方制订连锁网络各环节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规范,统一规划设计各连锁超市网点的门面装潢和经营布局。

第十三条:负责监管农资连锁网络的正常运营,有权依法监督乙方和连锁网络成员的经营和为农服务情况,对乙方经营和配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对农资连锁网络成员进行行业监管和查处,一经发现证实有违法违规事件及行为,甲方有权收回一切授权,并视其情节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拥有对“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招牌广告收入50%

的收益;对各个建成的“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招牌广告收入30%的收益。 (二)甲方义务

第十六条:维护“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的名誉,积极与乙方共同查处未经授权使用“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等相关标识的行为。 第十七条:协调处理组建农资连锁网络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负责协调县(市)供销社积极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点,与乙方共同商定确认,对网点投入资金统一制作标牌和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硬件设备。

第十九条:定期组织基层供销社和连锁超市网点经销商开展信息交流、专题研讨及评先奖优等活动。

第二十条:在为农服务中涉及农资方面应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为企业争取政策扶持提供咨询和帮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的具体经营业务如:采购、储运、配送、结算、信息交流等。

第二十二条:协助甲方组织制订农资连锁经营的服务标准,并对具体业务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操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有权对连锁配送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及时掌握各连锁成员的经营动态。

第二十四条:负责行业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反馈,为各农资连锁网点

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五条:拥有对“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招牌广告收入50%的收益;对建成的各个“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超市”招牌广告收入30%的收益。 (二)乙方义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认真遵守国家对农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标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确保配送的农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送价格应是同类商品同时期同厂家最低价,按照对各连锁超市的服务承诺认真落实。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以书面形式通报一次对网络内各农资连锁超市的配送数量、配送品种、配送额和利润等经营情况和配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便双方及时沟通。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定期对连锁超市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免费进行培训,保证对有业务知识需求和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及时提供免费服务。 五、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私自出现利用“郑州供销万庄农资连锁配送中心”的名义与其它单位和个人产生经济法律纠纷,应由私自利用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另一方无关,受害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对方应赔偿由此给受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认真遵守服务承诺,若一年内多次受到网络成员投诉质量或服务并经证实,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如出现因乙方配送的农资商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受损农民的全部赔偿责任,造成损失或影响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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