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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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填写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文书具体审计文书格式参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作业规程》执行送达、执行、落实情况等,审计组长、所在处(科)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名、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的意见及签名和报告日期等。 6.22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做到审结卷成。

第七章 附 则

7.1北京市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指南实施。

7.2北京市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7.3本操作指南未涉及到的其他事项,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本指南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7.5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审计局于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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