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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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启动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的启动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与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鼓励探索性研究。

2、启动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第十一条第2项的要求,其中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不限。

3、启动项目申请经费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三级(科室、单位、市卫生局)审查的方式,其程序为:

1、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者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开题报告。由科主任组织审查,论证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本学科发展方向,是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是否具备基本条件,有无推广应用价值等。

2、经科室同意后向单位推荐,并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其主要内容有:

(1)选题依据,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进展; (2)主要研究内容,其中突出关键技术及创新之处; (3)预试验结果或调研报告(项目); (4)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进度安排;

(5)具备研究的支撑条件(如设备、研究对象来源等)和现有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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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研究人员; (7)科研经费预算。

同时提交以下附件:①文献综述(项目需提供);②与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合同(或协议书);③医学实验动物、动物试验场地及动物实验人员合格证明;④涉及新药或新型医疗器械的,应提供相关批件;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科室推荐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单位技术委员会评议,对其研究内容的科学性与创新性、研究方法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科研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是否具备研究条件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同意后向市卫生局申报。

4、市卫生局根据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范围,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进入评审程序:

(1)未通过科室、单位二级审查同意或申报单位技术委员会未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的;

(2)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申报条件的;

(3)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符合伦理学要求的; (5)不符合申报范围的。

形式审查合格者将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将通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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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管理部门,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达到申报要求,将视同放弃申报。

5、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在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市卫生局。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评审。

1、评审专家:

市卫生局根据本年度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情况,分为若干个专业组,聘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硕士学位),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评审客观公正,对评审内容和评审意见保密。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2、评审内容:

(1)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3)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4)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5)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和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

(6)年度进度和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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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费预算。 3、评审程序:

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项目函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程序。

(1)项目函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项目研究内容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函审的项目进入下一步会议评审。

(2)会议评审 通过函审的项目和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启动项目将一并进入会议评审程序。会议评审按照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究内容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组聘请五位专家(其中包括一名医学统计学专家),主要对填报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进行审议,同时对项目听取负责人的汇报和答辩,按照评审内容进行评价,根据定性与定量评审结果确定本专业组内建议立项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专家评审意见分为不同意立项、暂缓立项和建议立项。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科教处汇总会议评审意见,提出年度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报局办公会审定后,编制年度计划,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须签订《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合同》,进一步明确市卫生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的责任、权力,以及项目应完成的研究内容、目标、经费指标与拨款计划和考核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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