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其他方面的问题

十五、如何认定银行内部规定的效力?

银行内部规定特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制定的金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规范等。该类规定属于银行内部的业务操作规范,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相对人。但合同中将银行系统涉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部规定作为合同条款订立在合同中的,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十六、撤销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务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以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抵消为由抗辩的,债务人应提交第三人对其享有债权的证据及债权债务冲抵的证据。

债务人提交的证据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十七、代位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代位权纠纷案件中,次债务人(被告)主张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抵消的,应提供其对债务人债权形成及债权债务冲抵的证据。

法院应审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否真实,债权债务抵消的证据是否成立。证据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八、当事人起诉后撤诉,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当事人起诉后撤诉,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符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十九、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债权人应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的事实。为解决送达难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主张债权送达文件的问题,除以直接的送达方式送达至受送达人外、以快件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而没有受送达人签收手续的,如债权人对送达文件中载明的受送达人的法定地址、收件人的称谓、需送达文件的全部内容、加盖的印章及送交办理快件邮寄手续过程进行公证证明的,法院应当确认其主张债权的效力,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二十、以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收费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第一条的规定,凡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上诉费;法院依法准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撤诉的案件,可以在其已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基础上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07]16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目 录

《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二、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七、其他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

八、附则

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

(一)诉讼程序中的问题

(二)证据规则中的问题

(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七)其他问题

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

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定。

上述裁定生效后,在多被告情形下,如果受理案件法院认定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被告为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法院将诉讼文书及传票等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时,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采用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拒收情况记明并将邮件退回法院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之日应认定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签名系邮政机构造假的,应认定为已经送达。

6.能否以口头方式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涉及到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口头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7.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程序上如何处理?

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应对是否准许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裁定。不应在判决书主文中处理此程序问题,也不应采取由原告从起诉书中划掉该被告名称的做法。

作出口头裁定的,应当宣告裁定结果并记录在案。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