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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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它是行政机关就不作为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就不作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行政不作为成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成立。公安机关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在接到报案后能够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2)受害受有损害,杨某的房屋被人放火烧毁。

(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采取积极措施,放火案件就可能不会发生。

案例十二、2000年9月2日晚,刘某在县电影院前游逛时,某公安局下属城关派出所巡逻队员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因刘某身上携带有他人工作证并夹有现金,遂将其带至派出所,经所长批准后,对其继续盘问。约30分钟后,发现其精神欠正常。次日早晨,在公安局工作人员将刘某带入隔壁另一个房间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刘某趁人不备从二楼跳下,致使腰部扭伤,花费医疗费5000元。案发前,被告曾有精神不正常的行为。

【问题】公安机关对刘某的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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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对刘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机关有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形。公安局工作人员从开始实施留置盘问行为时起,就对被告产生了一种附带的义务,即对被留置盘问人依法进行管护的义务。此类问题无论在一般的治安案件中,还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都是常识性的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也有规定。留置盘问行为和管护行为是如影随形、同时存在的。管护行为本身履行不当也会形成行政赔偿案件。本案中,原告得以跳楼,与盘问人怠于履行管护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特别是在盘问人已经发现原告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案由于公安局工作人员怠于履行管护职责,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合法,致使刘某趁人不备从二楼跳下而受伤,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十三、1997年2月,李某在路边卖自制的小艺术品,被区城管办公室工作人员钱某发现,便向李某收取违章占道费,李某以未占道为由拒绝交纳,双方发生争吵,恰逢公安民警王某路过,就将李某带回所里讯问,因李某态度强硬,便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严重受伤。事后,区公安分局以李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对李某作出拘留12天的处罚。

【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侵权行为? (2)李某应如何取得国家赔偿?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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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存在有两个行政侵权行为:一是错误的行政拘留。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殴打行为,此是违法的非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叫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也叫违法的事实行为。

(2)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赔偿:

李某对公安人员殴打致伤的非具体行为侵权造成的损害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赔偿:向区公安分局提起赔偿请求;区公安分局拒不确认行为违法,或者虽确认行为违法,但拒绝赔偿,或者逾期不予赔偿,或者李某对区公安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李某对错误拘留造成的人身自由权损失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向公安分局提出违法确认申请,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确认违法但拒绝赔偿,或者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不确认违法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要求确认拘留违法并申请赔偿,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根据情况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或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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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左右,在卢氏县某招待所住宿的栾川籍生意人吴某发现街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吴某当即唤醒了同室的程某和旅馆老板任某。此时,对面门市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任某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均遭值班民警拒绝。后盗贼将东西装上机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被盗商店系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25000元。

【问题】该案是否成立行政赔偿?

【参考答案】参见第十一题。

案例十五、1998年11月,地处粤西的高州市城东发生一宗抢劫致一人死亡案件。高州市公安局认定该案系犯罪嫌疑人李某(即本案赔偿申请人)等3人所为,遂于1999年2月提请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等3人予以批捕。鉴于李某已承认了实施抢劫的事实,其供述与另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且还有其他间接证据,高州市检察院依法批捕了李某等3人。同年4月,该案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李某等人翻供,加上被告人作案工具无法查找,缺少重要物证,致使案件出现了疑点。茂名市检察院开庭后不久撤回了起诉,并于2000年5月依法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李某被解除羁押后,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实施错误批捕为由,要求该院给予国家赔偿33万多元(其中仅精神损失费一项就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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