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

5

决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22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和答题要求参照案例五的有关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由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所造成,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6

(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要求西城区公安部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赔偿,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4)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

(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国家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和可期待性意义。

(6)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和第42条规定,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的权利主要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持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7)《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最迟应在1998年11月30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如该日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迟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最后六个月及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案例五、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5120元,余66380元留在检察院里。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

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法检察院联系、督促,让

8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