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反国际避税措施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浅析我国反国际避税措施及其完善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增加了反避税地避税条款。但由于只有短短一条(第45条)粗线条的规定,增加了操作难度,有待于细化。

(1)应有明确的避税地判定标准。新所得税法第45条虽然借鉴了德法等国应用的税负比较法,规定了我国税法适用的避税地划定标准:即将税率明显低于25%的国家和地区列为避税地。但该标准的界定概念模糊,“明显”的用词欠严谨,易产生歧义,应在出台细则时予以具体化、明确化。

(2)应明确居民公司或其和中国公民对在避税地设立的子公司的控制标准。

日本的标准是日本居住者与国内法人直接或间接占有股份,共计超过50%, (不

包括无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的股票);法国的标准则是25%。我国新税法对控制标准没有规定。

(3)明确避税地子公司的正常交易范围。新税法对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合理的经营需要”的内涵和外延没有界定。可参照美国的例外分类原则,做出相应的非正常交易范围的规定。以规制从事避税活动的公司,保障在避税地正当经营的公司。

4、增加纳税人举证倒置的规定。

由于避税地信息保密规则的存在,税务机关与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情报交换渠道十分不畅或者避税地当局不愿配合他国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利用避税地避税行为的认定难度。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法国的税法,在立法上增加纳税人举证倒置的内容,即除非纳税人证明自身同避税地的交易是正当的,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否则它同避税地的交易将被认定为虚构的,其所谓的支付也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5、建立反避税的处罚制度。

从法理上,任何一项处罚,它都必须基于违法的事实,对于某种避税模式,究竟是否属于违法的范畴,理论界和法律界至今尚无统一的观点。再者,任何一项法规、规章制度都必须是以严格遵守上位法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反避税所有的法律法规的上位法,其当初的立法本意是要包括所有的税收处罚条款。现行的征管法没有关于反避税的处罚条款,所以反避税不能予以处罚。尽管如此,反避税必须建立一定的处罚措施,因为:一是随着反避税一般条款的设立,税务当局首先具备了从事反避税工作的主体资格,这是法定的

http://www.chinataxedu.net/Article/Class27/Class89/Class9l/Class92/200404/984.htm1

权利和义务,但这一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必须得到企业的配合,否则权利无法行使、义务无法履行,企业就是一种不作为,同样构成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从逻辑上看,至少都应该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否则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反避税的法律法规也不能例外。二是征管法尽管没有直接提到反避税的处罚罚则,但是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信息的申报都作出了规定,同时制定了处罚措施,反避税的一些申报要求完全符合征管法的涉税资料范畴,因此制定或者明确反避税处罚措施实际上是对征管法的遵守而不是违背。

参考文献:

1、凌辉贤.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刘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张中秀,杨智敏,梁功平,唐霞.纳税筹划宝典「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4、张纪康.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fMl.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5、熊少平.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若干理论综述「EB/OL].[2007-07-04] ,http://www. cnki. com. cn/index. Html

6、钟毅.论避税与反避税,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 2001, (2) : 28. 7、李丽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合作经济与科技「J]. 2008, (24):113.

8、俞光远.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定解读,地方财政研究「J] 2007, (9) : 33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