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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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同时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这些职权的落实实际上与独立董事的行权有雷同之处,因为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经常性的事后监督,而且尽管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但是“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的决策行为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使监事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监督失控,所以监事会的监督只能算董事会的外部监督。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了决策的全过程,其监督职能具有不同于监事的事前监督和内部监督的特点,但由于独立董事无法克服工作时间的有限性以及缺乏对决策执行过程的具体监督与效果评价,使其具有的不同于监事的优势也就消失了。《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证监会《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一年不少于巧个工作日。[1]如果独立董事仅仅只是参加董事会讨论相关问题,在时间上则是相当有限的,加上很多独立董事在参加会议的时间上都难以保证,所以要弥补监事会外部监督的缺陷也仅仅只是一种不能付诸实践的制度安排。而且,在“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对董事的监督本来就是通过监事会进行的,如果监事会真正能做到有效监督,独立董事就成为多余的了。当然,监事会作为一种公司的专设监督机构,有时间和可能对日常性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跟踪监督。这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因董事和独立董事行权未尽义务带来的缺陷,保障决策的执行水准和效率、降低因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决策方案留给监事会来监督,因此会出现监督责任方面的归责模糊;而且,如果独立董事在制度安排合理、独立董事行权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本人又能做到尽职尽责的情况下,则不会或很少可能出现决策的失误,监事会从而成为多余的机构。[2]

我们到底如何看待“一元制”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与“二元制”模式下的监事会制度呢?实际上二者并没有特别的差异,关键在于每一项制度设计与安排是否合理实施、是否真正有效,而有效性的保证又在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到位。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理论界、实务界的很多专家学者都表示了肯定,但也有一部分反对意见。不管是独立董事制度还是监事会制度,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只可能会落得一样的监督失效的结果。因为监事会监督职能作用难以发挥

[2]

于东智,董事会行为、治理绩效与公司绩效—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2001,(2),P200-202。 [3]

王富华、卞雅莉,关于构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模式的思考[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4),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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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障碍同样制约着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独立董事的行权还存在着与监事职能冲突的地方。在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中,职工代表和党务工作者占了很大的比例,这种监督的制度性安排实际上存在着一个经济人假设的悖论。因为中国监事会一部分成员属于公司的内部职员,其薪酬待遇等切身利益是由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决定的。由上市公司中的一部分国有控股股东所派的监事会成员不在上市公司领取工薪,但由上市公司支付其相应的管理费。所以,出于追求在职消费的经济人目的,监事会成员也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所做的决策不闻不问,只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没有合理的选聘机制和薪酬安排制度,独立董事难以保持人格独立性和行权独立性,从而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同时,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实践中,还需要从组织行为学和管理学上保证制度安排得以实施。

第三节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构成缺陷

根据美国公司治理专家拉尔夫·D·沃德(Ralph D.Ward, 2000)研究表明最适合担任独立董事角色的人群是投资关系专家(investment relation expert)、首席财务官(CFOs)和退休的经理人员(retired executives)?1?。在美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主要是上市公司的总裁、大学的校长、退休的政府公务人员、成功的个体商人、独立的投资者。这些群体最容易具备独立董事所需的素质和能力,他们构成了西方独立董事的主体?2?。所以,理想的独立董事人选应该是上市公司和公共服务机构在职和退休高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职业人员,并且独立董事群体的构成应该是多元化的。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构成存在一定的缺陷。

1、商业经验不够。西方企业实践证明,独立董事要想有所作为,必须经历过商业实践的磨练,否则,就不可能掌握公司的运转规律,不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和每股受益有深刻的理解,也就不可能随着市场和企业的发展维护动态独立性。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主体是高校教师和科研专家,他们明显的不足就是缺乏商业实践经验,对公司营运状况、投资决策不能深刻把握。

2、参与性不够。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要求其融入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美

?1??2?

Ward,R.D.\New York:Wiley,2000,pp.23-26.

Tracey.Swift,\and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to stakeholders\Business Ethics:A Europe Review,2001(10),pp.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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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00个小时,才能保证独立董事掌握充分的信息,提出有见地的建议。而我国证监会公布的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况且我国独立董事多为一些知名人士,本身的工作繁忙,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掌握信息参与董事会的业务;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集中于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给公司所在地不在这些城市的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带来许多不便,独立董事缺席董事会己经司空见惯。

3、独立性不够。尽管现阶段的独立董事具有良好的初始的独立性,但由于他们缺乏商业实践经验,没有时间和精力充分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从而造成现阶段独立董事没有能力行使其职能,其维护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日常运作中的动态独立性就存在一定的困难,独立董事的动态独立性不强。独立董事现阶段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

4、多元化不够。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越来越要求董事会的构成是多元化的。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是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其职业来源不够多元化,而且其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专业背景过于狭窄,不利于董事会决策的优化;其次独立董事主要集中在政治和经济中心,其来源地不够多元化,不利于独立董事融入所在地的公司文化和经营理念;另外我国上市公司几乎没有聘请国外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的,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真正走向国际化。

从我国独立董事阶段的运行现状和构成的缺陷可以看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还存在种种的缺陷和不足。那么,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如何在这个阶段尽可能的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成为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价值所在。

综上所述,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从西方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起到预期的作用,甚至如同鸡肋,法律不完善,与监事会存在职能冲突,人员构成缺陷明显,这些都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对于相关职能的实现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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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完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方法设想

基于以上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缺陷的分析,我们发现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相当不完善,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一股独大,关联交易等等非常容易发生,如何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和维护独立董事的权责成了关键,我们必须从法律上给予关注。由于董事会与监事存在职能冲突,我们也需要理清两个机构的关系,合理分配二者的权责,做好制衡和科学决策。独立董事的两大基石就是独立性和决策的参与,只有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其决策的有效性,介于中国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我们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协会,以此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一节 完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律体系

4.1.1 法律的作用

制度就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准则,要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就必须有合理的完善的社会制度。【1】社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即使任何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我们的社会中有很多制度,有道德的约束也有法律的管理。其中,法律就是一种以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激励机制。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总是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准则的,但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多种因素决定的。人是社会的人,人的决策离不开其所处的环境,那么对于独立董事来讲,一名独立董事作出的决策必然会受到公司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而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的激励让这种影响达到最小。

世界法律分类 我国的法律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图4.1 世界法律和中国法律关系

资料来源 本研究整理

【1】

杜维明,《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第1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70-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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